|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999J/2024-00039 | [ 發文字號 ] | 渝財規〔2024〕5號 |
| [ 主題分類 ] | 財政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財政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1 | [ 發布日期 ] | 2024-10-11 |
重慶市財政局等5部門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有關事項的通知
重慶市財政局等5部門關于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有關事項的通知
渝財規〔20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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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財政局、稅務局、規劃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委(農林局)、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及其相關規定,強化部門協作,提升管理水平,優化納稅服務,促進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聯動機制
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委、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工作聯動機制,按照部門工作職責對所涉及的稅收征管、農用地占用、損毀污染等相關事項和政策進行解釋。各區縣(含自治縣、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下同)財政局、稅務局、規劃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委、生態環境局應為納稅人提供與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有關的輔導、培訓和咨詢服務,切實提升稅收共治水平。
二、涉稅數據共享
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委、市生態環境局進一步加強耕地占用稅涉稅數據共享,穩步推進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逐步實現高效便捷的信息共享方式。
(一)農用地轉用、經批準臨時占地、改變原占地用途、未批先占農用地查處、土地復墾等信息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按規定定期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
(二)漁業養殖權證(水域灘涂養殖證)信息由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定期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
(三)耕地損毀信息由各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規定認定后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
(四)土壤污染信息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農業農村委按規定認定后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
(五)耕地占用稅征收信息由各級稅務機關按需提供給同級自然資源等部門。
三、涉稅復核機制
(一)數據復核職責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可以提請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二)提請復核條件
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包括下列情形:
1.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2.納稅人已申請用地但尚未獲得批準先行占地開工,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3.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大于批準占用耕地面積,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4.納稅人未履行報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5.其他應提請相關部門復核的情形。
(三)數據復核工作流程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依規提請復核,在提請復核時應當列明復核事由相關內容,交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落實耕地占用稅征管協作機制是履行稅法賦予財政、稅務、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法定職責的重要舉措,各區縣財政、稅務、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加強協作配合,扎實開展工作,確保部門協作更加緊密順暢、征管工作更加有序規范、服務工作更加精準到位,切實提升稅收協作共治水平。
(二)加強稅源控管。各區縣稅務和自然資源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圍繞政策會商、納稅人識別、申報征收、減免退稅、稅收風險防范化解等重點環節,健全完善長效協作和源頭管控機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三)保障數據安全。各區縣稅務、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在信息交換和共享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涉密信息保密工作。獲取的涉稅信息僅用于稅源管理、稅收分析、稅收風險防控、耕地保護等工作,不得用于行政職能之外的其他用途。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重慶市財政局等5部門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渝財規〔2020〕2號)全文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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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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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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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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