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全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規章,制訂全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制度并督促實施。
(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評價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四)指導全區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全區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提出加快全區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全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按干部管理權限,通過法定程序對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與有關部門職責分工。關于區屬國有企業內設監事會管理,維持現行管理體制不變,待中央對國有企業內設監事會管理職責頂層設計明確后相應跟進理順。同時,建立區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國有企業監事會向重慶市長壽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時,同時抄送重慶市長壽區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