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753G/2022-00066 | [ 發文字號 ] | 渝教招發〔2021〕29號 |
| [ 主題分類 ] | 教育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教委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01 | [ 發布日期 ] | 2022-03-01 |
重慶市長壽區教育委員會轉發《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四部門關于做好重慶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務局)、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醫保局,各在渝高校,市教育考試院: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資格審核工作,根據《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做好綜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2號)精神,現就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核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統一進行,設普通類、高職對口類、中職直升類、單考單招類等報名類型??忌辖逃坑嘘P報名條件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在我市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且只能選擇其中一類報考。
(一)普通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學力的社會人員,可報考普通類。
1.考生自出生之日起至報考時戶籍一直在我市久居。
2.考生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學籍并實際就讀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
①考生父或母屬我市區縣級(含)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確認引進的優秀人才,考生隨父或母將戶籍落戶我市的。
②考生父或母屬我市區縣級(含)以上政府規定的招商引資項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投資者,考生隨父或母將戶籍落戶我市的。
③考生父或母為駐我市部隊現役軍人,考生隨軍將戶籍落戶我市的;考生父或母因復員(轉業)到我市,考生隨父或母將戶籍落戶我市的。
④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調動,考生隨父或母將戶籍落戶我市的。
⑤考生因家庭變故(指父母離異、死亡等非正常情況),考生隨父或母或監護人將戶籍落戶我市的(父或母或監護人原戶籍應為我市)。
⑥考生為持有我市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且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
3.原戶籍非我市的考生(除普通類第2項規定情況外),考生及父或母須落戶我市3年及以上,考生須具有我市普通高中連續完整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4.非我市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須具有我市公安機關頒發的3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考生須具有3年我市普通高中連續完整學籍并實際就讀,其父或母須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穩定就業和居住的佐證材料(須同時提供連續3年及以上在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材料)。
5.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在國外就讀達到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學力,回國后本人戶籍已落戶我市的。
具有普通類報考條件規定情況之一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可報考普通類。從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起,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報考普通類,須提供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學力證明(經市教委批準設立的具有藝術、體育類專業舉辦資格的中等職業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應屆畢業生除外)。
(二)高職對口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可報考高職對口類。
1.具備我市中等職業學校連續3年完整學籍并實際就讀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含經市教委認定實行彈性學制、學分制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
2.具有我市3年及以上戶籍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或符合普通類第2項規定情況之一的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三)中職直升類:具備我市中等職業學校連續3年完整學籍并實際就讀的中職與高職貫通培養項目(含“五年制” “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貫制”)、中職與本科貫通“3+4”分段培養改革試點項目中職階段應屆畢業生。
(四)單考單招類:報考體育單招、殘疾單招的人員應具有我市戶籍或學籍。消防單招僅面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開展,其報考資格由消防部門進行認定。
對上述報名條件未涵蓋的其他情況考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并上交相關佐證材料,各區縣教育考試機構簽注審核意見,報市教育考試院審核同意后方可報名。
針對學籍、戶籍、合法穩定就業和居住等年限計算方法為考生報考當年9月30日(含)往前連續推算。
實際就讀是指考生就讀學校與學籍所在學校一致,并提供經區縣教育部門所屬高中階段學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下同)學籍管理科室負責人、高中階段學校校長、考生所在班級班主任共同簽字確認的在讀期間實際就讀佐證材料。
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學力的認定按《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開展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學力認證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19〕17號)有關規定執行(以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學力報考的考生,須滿足初中畢業3年及以上)。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一)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二)高中階段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四)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计趦鹊娜藛T;
(五)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教育部門要在高考報名前協調本地人力社保、醫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教育考試機構就考生報名資格審核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操作流程和操作指引。要結合學籍管理系統數據,對轄區內各高中階段學校應屆畢業生學生學籍、實際就讀情況和學生檔案進行專項核查,核查結果須經高中階段學校校長、高中階段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人、考生所在班級班主任確認簽字后通報本地教育考試機構,并由區縣教育考試機構留存。
(二)各區縣教育部門和教育考試機構要根據考生規模和考生分布情況,合理設置報名點并做好報名點設施設備配置和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各區縣教育考試機構要切實履行報名資格審核主體責任,強化報名點資格初審工作指導管理,不得將報名資格審核權限直接下放給高中階段學校。各報名點應承擔起本報名點報名考生材料收集和資格初核責任,根據本地教育考試機構部署做好資格審核相關工作。
(三)各區縣教育部門和教育考試機構要會同本地教育、人力社保、醫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根據考生各階段教育經歷、高中階段學校學籍、檔案及實際就讀情況、學籍和戶籍遷移申請材料、家長戶籍和在我市的從業和居住情況、有關佐證材料嚴格審核考生報名資格。凡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一律不予報名。對以大學、中職招生名義遷移戶籍到我市后到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不得在我市報名。對原戶籍非我市的考生,須經區縣、學校、班級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報名??忌凹议L(監護人)須對報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憑虛假材料報名或通過辦理非正常戶口遷移手續、非正常學籍轉移等違規手段獲取高考報名資格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報名、考試及錄取資格。
(四)各區縣教育部門和教育考試機構要從減輕學生報考負擔角度出發,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優化和簡化報考審核流程。在隨遷子女資格審核、戶籍從市外遷入我市考生資格審核等涉及跨部門審核的,要與相關部門做好溝通協調,明確審核流程;能夠利用網上聯審,或利用電子數據進行比對的,要盡可能減少學生家長上門,減少開具證明要求。
(五)各區縣教育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和高中階段學校要加強普通高校招生報名政策宣傳,每年組織高中階段學校在高一新生入學、各學期開學等關鍵節點,通過簽署政策告知書等形式,提醒高考所需相關手續,確保學生和家長(監護人)熟知高考報名政策。要會同有關部門在高一新生入學時提前做好摸底核查,準確掌握考生本人及有關家庭成員信息,加強分類引導,對不符合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報名條件的考生,要及時告知考生本人及家長(監護人)。
(六)各區縣教育部門要健全完善高中階段學校教育教學、學籍管理,嚴格學籍異動管理,在學期中要采取定期不定期進校進班點名、重點學校抽查等方式,加強對轄區內高中階段學校學生教育教學、學籍管理、學生實際就讀情況等的監督檢查,重點發現和糾正違規學籍轉入和“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現象,堅決杜絕“在冊不在校、在校不在冊”現象。要嚴厲打擊“注冊中職學籍、開設普高課程”,套取國家資助資金的行為,堅決糾正中等職業教育“普高化”傾向。
(七)各區縣教育考試機構、高中階段學校要根據《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修訂印發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渝教基發〔2016〕84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檔案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中小學校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渝教發〔2018〕10號)有關規定,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防止弄虛作假。
(八)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事關教育公平,事關社會穩定大局和廣大考生切身利益,各區縣教育、人力社保、醫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教育考試機構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考生報名資格,切實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維護部門利益的思想,加大對報名資格審查中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瀆職失職者,依法依紀依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九)本通知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從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如遇國家對普通高校招生報名政策作出調整,我市將作出相應調整。各年度報名類型及條件以當年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為準。
請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考試機構和高中階段學校、派出所、社會保障服務所。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