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民政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長壽區民政局
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
重慶市長壽區財政局
重慶市長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長壽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調整長壽區高齡津貼發放范圍等工作的
通 知
長民政〔2024〕80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各級黨委政府關于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工作部署,讓高齡老人共享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積極營造尊老、敬老、養老、助老的良好社會氛圍。根據重慶市民政局等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63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現就調整我區高齡津貼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具有長壽區戶籍且年滿80周歲以上老年人。實際年齡以戶籍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對年齡有異議的高齡老人,須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更正年齡后,出具更正后的戶口簿等戶籍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鎮(街道)重新辦理。
二、發放標準
(一)80-89周歲老人高齡津貼標準為100元/人/年;
(二)90-95周歲老人高齡津貼標準為100元/人/月;
(三)96-99周歲老人高齡津貼標準為200元/人/月;
(四)100周歲及以上老人高齡津貼標準為800元/人/月。
三、發放時間
(一)80-89周歲老人高齡津貼。從老年人年滿80周歲當月起,按年發放,至老年人死亡止。
(二)90周歲及以上老人高齡津貼。從老年人年滿90周歲當月起,按月發放,至老年人死亡當月止。
四、發放程序
高齡津貼逐步采取數字化主動發放,無需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請,具體如下。
(一)數據錄入
區民政局向區公安局、區人力社保局收集全區年滿80周歲及以上老人個人信息并與區衛生健康委登記的高齡老人死亡數據、民政殯葬數據等進行比對清洗后下發至各鎮(街道),各鎮(街道)對區民政局反饋的高齡老人信息進行再次校核并查漏補缺,各鎮(街道)將補缺后的高齡老人信息通過各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各鎮(街道)進行造冊,建立高齡老人臺賬。
(二)動態管理
對享受高齡津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對戶籍遷出我區或者死亡的,由村(社區)及時向所在鎮(街道)報告,鎮(街道)及時向區民政局報告核準,核準后及時停發高齡津貼。
(三)打卡發放
1.80-89周歲老人高齡津貼
(1)已滿80周歲及以上老人。首次發放,各鎮(街道)將轄區內2024年8月年滿80周歲及以上健在的戶籍老人信息于2024年8月25日前錄入一卡通系統,區民政局在9月5日前對鎮(街道)填報的一卡通數據進行審核,確認無異議的納入高齡津貼發放范圍并于9月12日前通過銀行打卡至本人賬戶。
以后年度,各鎮(街道)于每年1月25日前將轄區內年滿80周歲及以上健在的戶籍老人信息錄入一卡通系統,區民政局在2月5日前對鎮(街道)填報的一卡通數據進行審核,確認無異議的納入高齡津貼發放范圍并于2月12日前通過銀行打卡至本人賬戶。
(2)新增80周歲老人。各鎮(街道)于每月25日前將轄區內當月年滿80周歲且健在的戶籍老人信息錄入一卡通系統,區民政局在次月5日前對鎮(街道)填報的一卡通數據進行審核,確認無異議的納入高齡津貼發放范圍并于次月12日前通過銀行打卡至本人賬戶。
2.90周歲及以上老人高齡津貼
各鎮(街道)于每月25日前將當月享受高齡津貼老人信息錄入一卡通系統,區民政局在次月5日前對鎮(街道)填報的一卡通數據進行審核,確認無異議的納入高齡津貼發放范圍并于次月12日前通過銀行打卡至本人賬戶。
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納入的,由鎮(街道)告知相對人并說明理由。高齡津貼原則上均打款至本人賬戶,確需轉入非本人銀行賬戶的,須由本人或委托人說明原因并提供相關材料證明,由業務主管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嚴格審核,并明確代領身份,確保補貼資金安全。銀行打卡時間如遇節假日則提前發放。
五、特殊情況
(一)提檔調標
高齡津貼因年齡增長變化需要調整發放標準的,不需本人或親屬提出變更申請。由各鎮(街道)結合區民政局反饋數據及高齡津貼發放臺賬,提前梳理當月滿足調標的老人并進行信息核查。提檔調標時間為年滿90、96、100周歲當月,各鎮(街道)需及時通知提檔調標老人本人或親屬,在確認老人健在情況后進行調標管理。當月提檔調標,當月生效。
(二)終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高齡津貼:
1.高齡老人死亡的;
2.戶籍遷出長壽區的;
3.信息核查中無法取得聯系或無法生存認證的等其他應停止發放的。
上述情形由鎮(街道)和高齡老年人原戶籍所在村(社區)協助核查,由區民政局按規定停止發放高齡津貼。對死亡或戶籍遷出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重新遷回本區戶籍的,可按規定予以發放;對信息核查中無法取得聯系或無法生存認證的,從次月起停止發放,待信息核實后再予以補發。
六、相關說明
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戶籍遷出本區的,根據公安戶籍信息,從戶籍遷出次月起停止發放高齡老人津貼。老年人戶籍遷入本區或遷出后再次遷入本區的,無需老人本人或親屬提出申請,自落戶次月起自動發放。
享受高齡津貼對象當月去世并注銷銀行賬號,或享受高齡津貼對象因銀行賬號狀態異常導致暫停發放且在此期間死亡的,死亡當月的高齡老人津貼正常發放。
享受高齡津貼對象死亡、居住地址變更、聯系方式變更等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其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應當在信息變更當月20日前主動向其高齡津貼發放所在地的村(社區)報告。
因無法與高齡津貼對象取得聯系或經公安機關宣告為失蹤的,鎮(街道)自公示或告知高齡津貼對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后可從次月起暫停發放高齡津貼。重新取得聯系或失蹤重新出現,經核查仍符合發放條件的,村(社區)應及時報鎮(街道)復核,區民政局審定。由區民政局按程序予以補發。停發期間的高齡津貼從停止發放的當月起計算,予以補發。經核查不再符合發放條件的,鎮(街道)應當在核實的當月停發其高齡津貼,并責令享受人的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將多領取的高齡津貼退回指定的財政賬戶。
因信息共享不及時等情況導致高齡津貼未及時停發的,期間涉及多發的財政資金由老人戶籍所在地鎮(街道)組織人員進行資金追回工作。
七、相關要求
(一)加強協作
各鎮(街道)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不重不漏,應享盡享。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運轉高效的工作格局。
(二)政策宣傳
各鎮(街道)要廣泛宣傳高齡老人津貼政策,提高群眾知曉度,使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能及時足額領取高齡津貼,真正做到不留死角,全面覆蓋。
(三)監督檢查
各鎮(街道)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高齡津貼發放的監督檢查,隨時了解掌握轄區高齡老人基本情況,及時上報高齡老人死亡信息,確保享受高齡津貼人員死亡后及時核銷。老年人或相關人員以虛報、冒領、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或多領高齡老人津貼的,由發放資金的鎮(街道)負責及時追回多發部分資金。對拒不退還者,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區民政局不定期對高齡津貼發放相關事宜進行抽查,并受理群眾監督意見,對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立即停止受惠人享受高齡津貼待遇,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
八、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
舉報/咨詢電話:023-4024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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