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
(二)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實施相關措施辦法,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牽頭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政策,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保持全區就業形勢穩定。
(三)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地方標準;貫徹執行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行政監督責任;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牽頭推動實施全民參保計劃;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四)貫徹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擬訂完善相關辦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權限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開發培訓、流動調配等工作。
(五)貫徹執行市、區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法規政策;負責區級有關重點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實施人才引進辦法;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緊缺優秀人才引進,專家和高層次人才服務工作;擬訂實施吸引留學人員來長壽工作或定居辦法;擬訂實施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辦法;貫徹執行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七)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人員交流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指導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八)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執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離退休政策和工資統發審核工作。
(九)落實國家和全市表彰獎勵政策,綜合管理全區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市級部門及以上層級功勛榮譽表彰的評選推薦工作;根據授權承辦區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協助做好公務員錄用、公開遴選、公開選調等考試的考務組織工作。承辦以區政府名義任免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十一)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法規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貫徹執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和綜合行政執法,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擬訂實施相關配套措施辦法,協調解決重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和主管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四)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貫徹執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擬訂信息規劃,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