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32 | [ 發文字號 ] | 長壽府復〔2024〕20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8 | [ 發布日期 ] | 2024-07-18 |
行政復議決定書 長壽府復〔2024〕20號
申請人:陶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鳳城街道黃桷路2號。
法定代表人:譚建中,局長。
申請人陶某對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長壽區市場監管局)2024年3月5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辦結反饋(編號:1500115002023122304576580)不服,于2024年3月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3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3月5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辦結反饋,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作。
申請人稱:本人于2023年12月19日在拼多多(依臣康長壽店)店鋪購買了一份咽炎片花費3.8元。后發現該店鋪存在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的情況,該店銷售網頁宣傳【聲音嘶啞 扁桃體炎】藥品廣告用語超出藥品說明書文字內容對藥品進行宣傳誤導消費者,涉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為此通過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賠償五百并查處違法行為,但被申請人并未妥善處理該案件,也未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和途徑,存在嚴重程序瑕疵。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具有法定處理權限。被申請人對投訴事項的調查調解及反饋合法。2023年12月23日,申請人陶某通過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投訴重慶依康臣大藥房有限公司新富大道店(以下簡稱被投訴人)銷售的咽炎片存在虛假宣傳的問題,訴求為退賠費用,賠償損失,停止侵權、核定侵權責任。接到投訴后,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9日通過12315系統告知申請人已受理其投訴,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2024年3月5日,由于被投訴人出具《拒絕調解聲明書》明確拒絕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3月5日決定終止調解并通過12315系統將終止調解決定反饋給了申請人。
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的調查及反饋合法。由于申請人2023年12月23日的投訴內容中包含涉嫌違法行為的線索,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4年1月25日進行了立案調查。被申請人在對被投訴人立案調查后,于2024年3月19日對被投訴人調查終結,認為被投訴人對咽炎片作出的文字標注屬于表述方式不嚴謹妥當,但不應確定為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違法行為。鑒于被投訴人的違法事實不成立,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被投訴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于2024年3月26日將該結果通過電話及郵寄《調查結果告知書》的方式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在處理投訴時發現被投訴人涉嫌違法的線索,對涉嫌違法事項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開展核查。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2024年3月19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并于2024年3月26日告知申請人該處理決定,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該案件為普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及時將處理決定告知了申請人,處置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為此請求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19日,申請人陶某在“拼多多平臺”依臣康長壽店店鋪購買了一份“咽炎片”花費3.8元。申請人陶某認為該店銷售的“咽炎片”銷售網頁宣傳【聲音嘶啞 扁桃體炎】藥品廣告用語超出藥品說明書文字內容對藥品進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后于2023年12月23日在“全國12315平臺”投訴該店鋪,并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賠償五百并查處違法行為。
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上述投訴后,于2023年12月29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已受理其投訴。對于申請人陶某2023年12月23日的投訴內容中包含的涉嫌違法行為的舉報線索,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2日經審批延長了核查時限十五個工作日,于2024年1月25日經審批決定立案。2024年2月25日,被申請人向被投訴人提取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受托人身份證、圖片截圖和情況說明等材料。2024年3月5日,被投訴人向被申請人出具《拒絕調解聲明書》,明確拒絕申請人提出的調解。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3月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申請人陶某作出辦結反饋,主要內容為:“我局對投訴人相關情況已立案調查,目前正在調查中。對于投訴人的訴求,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我局依法對投訴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并告知雙方。建議雙方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申請人陶某不服該辦結反饋,于2024年3月8日向本機關提起本案行政復議。
另查明,對于申請人陶某舉報被投訴人涉嫌虛假宣傳一事,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19日調查終結,認為被投訴人對咽炎片作出的文字標注屬于表述方式不嚴謹妥當,但不應確定為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違法行為,故認定被投訴人的違法事實不成立,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審批后對被投訴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調查結果告知書》(渝長壽市監結告〔2024〕032601號)將該結果通過電話及郵寄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全國12315平臺”投訴單、網購記錄截圖、咽炎片互聯網銷售宣傳截圖、郵寄憑證、立案審批表、拒絕調解聲明書、12315系統反饋信息截圖、咽炎片說明書、咽炎片情況說明、情況說明、調查結果告知書及郵寄單據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
根據《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市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查處工作,查處本市重大不正當競爭行為。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查處工作”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十二條第一款“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對申請人陶某提出的投訴舉報事項具有調查處理的法定職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3月5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辦結反饋是否正確,對此本機關作以下評述。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該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2月23日收到申請人陶某在“全國12315平臺”的投訴,于2023年12月29日決定受理并在“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陶某,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決定終止調解,并于2024年3月5日將終止調解的投訴處理結果在“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陶某并無不當。關于申請人陶某在投訴中舉報被投訴人涉嫌虛假宣傳的線索,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經延長立案審批期限后,于2024年1月25日決定立案調查,至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3月5日作出案涉辦結反饋時,仍處于調查階段,并未調查終結,且辦案期限尚未屆滿,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對投訴人相關情況已立案調查,目前正在調查中”的回復內容亦無不當。關于申請人陶某提出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未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和途徑的問題,因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申請人陶某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進行審查,故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未告知的行為并未侵犯申請人陶某的合法權益,申請人陶某提出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機關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3月5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辦結反饋(編號:1500115002023122304576580)。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
文件下載:



渝公網安備50011502001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