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33 | [ 發文字號 ] | 長壽府復〔2024〕21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8 | [ 發布日期 ] | 2024-07-18 |
行政復議決定書 長壽府復〔2024〕21號
申請人:左某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
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桃花新城桃源大道1號。
法定代表人:涂慶,局長。
第三人:李某某。
申請人左某某對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以下簡稱長壽區公安局)2024年3月13日作出的長壽公(葛蘭)行罰決字〔2024〕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3月21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本機關于2024年5月20日決定延長行政復議審理期限30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長壽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第三人李某某重新作出治安處罰。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2月24日在重慶市長壽區葛蘭鎮鹽井村村委會旁邊的道路上與他人會車,被李某某辱罵,當場向被申請人110指揮中心報警。后有旁人勸說,會車一事糾紛就已經結束。申請人安全離開后被案外人陳某某攔截,李某某趁機搶奪了申請人的后背行車記錄儀,申請人發現后當場要求其歸還,但李某某拒絕歸還。現場事態混亂,申請人為自保逃離現場并再次向110報警,后被申請人下屬葛蘭派出所到達現場處置,當場帶走李某某到葛蘭派出所調查。民警在派出所發還了申請人被李某某搶奪的行車記錄儀,申請人當日也把行車記錄儀(前后各一)里的關聯錄像拷貝給了葛蘭派出所。2024年3月13日被申請人作出了被復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認為,李某某與申請人的糾紛已經結束,是在被案外人陳某某的攔截過程中對申請人實施的報復性搶奪財物。理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處罰,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查明情況部分不屬實,適用依據自然不當。故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申請。
被申請人稱:2024年2月24日13時許,李某某在重慶市長壽區葛蘭鎮鹽井村村委會因錯車問題與左某某產生爭吵,并在爭吵過程中辱罵左某某,錯車后,李某某為了讓左某某刪除其身上攜帶的記錄儀錄像視頻,將其背上的記錄儀拿走。后左某某報警,公安民警出警后,李某某將記錄儀交予現場民警。經過詢問我局認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侮辱,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李某某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我局認為李某某將左某某記錄儀拿走的行為,意在讓其刪除記錄儀里的視頻,并未構成搶奪他人財物。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第三人稱:被申請人長壽區公安局對我作出的處罰決定過重,我與左某某就是民事糾紛,已經處罰了我也沒有多大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24日13時許,申請人左某某駕駛摩托車(前胸、后背各置一個記錄儀)途經重慶市長壽區葛蘭鎮鹽井村村委會時,因會車問題與他人發生糾紛,后左某某通過110報警稱:有人辱罵自己。長壽區公安局葛蘭派出所(以下簡稱葛蘭派出所)民警出警了解到:2024年2月24日13時許,左某某駕駛摩托車在長壽區葛蘭鎮鹽井村村委會旁的公路與一名男子會車時發生口角,李某某對左某某進行辱罵,后來有個老太婆攔著左某某的路,李某某搶走左某某的記錄儀。民警當場口頭傳喚李某某到葛蘭派出所進行詢問并通知其家屬,李某某稱:2024年2月24日,我幺爸在長壽區葛蘭鎮鹽井村5組鹽井村村委辦公室辦酒席,我在這走人戶。當天中午,我本來是在安排客人吃飯,聽到公路那邊吵起來了,就到公路看發生了什么,看了之后才曉得是一個摩托車跟一個客人的轎車因為錯車發生了爭執。雙方車輛都沒有讓車,轎車這邊后面有好幾個小車已經排著了,對面的摩托車當時沒有車在他后面,而且他的車離路沿有一段距離,但是他沒有讓。我到的時候已經有好幾個人在跟他發生爭執,我聽到其他在說騎摩托車的人是左某某,我平時在抖音上看到過他發的視頻,加上他也不讓車,并且看到他胸膛上又掛起攝像頭,我想著他又要在網上(發),我就很生氣,就罵他:“你個龜兒哈兒,全長壽的人都看不起你,你到處敲詐”之類的話,后面人越聚越多,他也沒有罵人,也在讓車了,就沒有再激化矛盾,雙方車子都通行了。他騎車繼續往前走,一個老太婆就把他攔下來了,我本來沒有想再找他了,結果看到有人又把他攔下來了,還在動方向,他說要靠邊,這個老太婆就后退讓他,我看到這個情況感覺就是左某某要撞這個老太婆,我聽到很多人說讓他停下來,讓他把錄的視頻刪了,我看到他背上還背著一個攝像頭,我就上前把攝像頭拿走了,讓他把視頻刪了,他邊退邊攝像離開了現場。我想讓他把錯車時吵架的視頻以及他路過酒席時錄的視頻刪了,不想讓他就酒席這個事情又在網上進行炒作。民警到達現場后,我就把記錄儀交給民警了。
同日,葛蘭派出所對報案人左某某進行詢問。左某某向葛蘭派出所提供記錄儀存儲視頻片段10段,葛蘭派出所將記錄儀發還左某某。葛蘭派出所于當日將案件作為治安案件受理,并向左某某出具受案回執。
2024年2月26日,葛蘭派出所再次對左某某進行詢問,左某某表示不認識辱罵、非法攔截、搶奪其物品的人,但其攜帶的記錄儀可以看到整個過程。同時左某某向葛蘭派出所提供辱罵、非法攔截、搶奪其物品的人的記錄儀截圖兩張。
2024年3月13日,葛蘭派出所使用傳喚證傳喚第三人李某某到葛蘭派出所接受調查并通知其家屬,葛蘭派出所對李某某進行行政處罰告知,認定其行為構成公然侮辱他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擬對其侮辱他人的違法行為處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并告知其有權提出陳述和申辯,李某某不提出陳述申辯。同日,長壽區公安局經審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2024年2月24日13時許,李某某在重慶市長壽區葛蘭鎮鹽井村村委會因錯車問題與左某某產生爭吵,并在爭吵過程中辱罵左某某,錯車后,李某某為了讓左某某刪除其身上攜帶的記錄儀錄像視頻,將其背上的記錄儀拿走,后李某某將其交予現場民警,以上事實有李某某的陳述和申辯、視頻錄像、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現決定給予李某某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葛蘭派出所于當日向李某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3月15日向左某某郵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左某某收悉《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不服,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機關提起本案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案(事)接報回執、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抓獲經過、發還清單、記錄儀照片、接受證據筆錄附清單、詢問筆錄、接受證據清單附視頻截圖、傳喚證、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行政案件由縣級公安機關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授權和管轄分工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的除外”,據此,被申請人長壽區公安局對轄區內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葛蘭派出所具有具體調查的法定職權。
關于行政程序。本案中,葛蘭派出所于2024年2月24日13時許接到申請人左某某報案,隨即葛蘭派出所出警到達現場,經現場了解后,口頭傳喚案外人李某某到葛蘭派出所接受調查,初步調查后于當日將該案作為治安案件予以受理。案件受理后,葛蘭派出所對左某某進行調查,后使用傳喚證傳喚李某某接受調查并通知其家屬,調查終結后對李某某進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告知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經審批后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并向李某某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3月15日向左某某郵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相關程序規定,程序合法。
關于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決定。本案中,被申請人長壽區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第三人李某某有公然侮辱申請人左某某的違法行為,據此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李某某作出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但針對左某某報稱的搶奪財物一事,長壽區公安局僅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事實中評述“拿走”,直至左某某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時長壽區公安局并未作出李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行為的認定結論。長壽區公安局在行政復議答復時提出李某某將左某某記錄儀拿走的行為,并未構成搶奪他人財物的意見是事后的、單方的答復觀點,無法回溯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時,也未明確告知申請人左某某及第三人李某某處理結果,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2024年3月13日作出的長壽公(葛蘭)行罰決字〔2024〕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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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 ?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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