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37 | [ 發文字號 ] | 長壽府復〔2024〕32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8 | [ 發布日期 ] | 2024-07-18 |
行政復議決定書 長壽府復〔2024〕32號
申請人:孫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鳳城街道黃桷路2號。
法定代表人:譚建中,局長。
申請人孫某對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長壽區市場監管局)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渝長壽市監告〔2024〕031501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不服,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4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繼續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2月2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案外人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經營者蔣代興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違法行為,要求投訴處理并查處商家違法行為,但被申請人未向本人調取證據材料,作出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屬于失職瀆職,包庇商家違法行為。請求復議機關對該行政行為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
被申請人稱:我局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具有法定處理權限。2024年2月6日,我局通過12315平臺收到申請人孫某投訴單和舉報單,申請人稱其于2023年12月25日在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衛龍大面筋辣條”,要求我局查處。我局于2024年2月7日現場檢查時發現檢查時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待售的衛龍大面筋辣條均在保質期內,且現場未發現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銷售過期食品。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現場提供了供貨商資質資料和進貨票據,票據顯示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于2023年8月1日和2024年1月9日在長壽區鳳城街道康禾副食店分別進購了10包和5包衛龍大面筋辣條,不存在申請人購買的2023年8月20日的生產批次。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圖片不能完整反映該過期衛龍大面筋辣條是在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處購買,且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供其它證明材料。因申請人所舉報的違法行為證據不足,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立案條件,2024年3月12日,經我局負責人同意,我局對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向我局舉報當事人涉嫌銷售過期食品,我局已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延長一次)內予以核查,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決定是否立案。另我局已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了申請人。
綜上所述,我局已認真履行職責調查和回復申請人舉報的問題,遵循了公平公正全面合法的原則,依法作出的《告知書》所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不應撤銷,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2日,申請人孫某向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信》一份及食品照片兩張、微信支付截圖一張,稱其于2023年12月25日在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購買的衛龍大面筋辣條生產日期為2023年8月20日,保質期120天,已過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請求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被舉報人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立即停止違反行為并作出處罰;要求被投訴人依法賠償。重慶市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2月5日收悉該投訴舉報。2024年2月6日,申請人孫某再次就同一事實在“重慶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向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投訴舉報。
2024年2月7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書面投訴舉報材料移送至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處理。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收悉當日對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筆錄,調取了該超市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查驗了超市貨架、供貨銷售單等,發現該超市貨架有“衛龍大面筋辣條”待售,生產日期為2024年1月1日,未發現該超市有生產日期為2023年8月20日的“衛龍大面筋辣條”,該超市于2023年8月1日、2024年1月9日分別購進了10包和5包衛龍大面筋辣條。2024年2月18日,被申請人受理申請人提出的投訴,并在重慶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予以告知。2024年2月23日,被申請人對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經營者進行詢問,經營者否認了銷售過期食品的事實。2024年2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渝長壽市監限提〔2024〕022301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舉報方存在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要求申請人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供其他證據,提供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供原始載體并當場核對證據,逾期未提供其他證據材料的,視為無補充證據。申請人孫某于2024年2月25日收悉該通知,后未在期限內補充提供證據。2024年3月1日,被申請人經批準延長15個工作日核查案源期限。2024年3月13日,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經營者向被申請人提交“拒絕調解書”一份,拒絕申請人孫某提出的調解申請。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渝長壽市監調〔2024〕第031501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決定終止調解。
2024年3月15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經審批作出案涉《告知書》,以未發現被舉報人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當日將《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告知書》郵寄送達申請人孫某,并在重慶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分別進行了告知。申請人孫某于2024年3月18日收悉《告知書》后不服,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機關提起本案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投訴,舉報信》及附件、郵寄單據、重慶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重慶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現場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審批表、拒絕調解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不予立案審批表、《告知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十二條第一款“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之規定,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對本轄區內有關食品問題的投訴舉報,具有調查處理的法定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本案中,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2月6日收到申請人孫某的投訴舉報,于次日對現場進行調查核實,于2024年3月1日經批準延長15個核查工作日,調查終結后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告知書》,決定不予立案,并于當日向申請人孫某郵寄送達,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孫某,程序合法。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立案。本案中,申請人孫某稱在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衛龍大面筋辣條”,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申請人孫某的投訴舉報后,對長壽區千客來副食超市進行現場檢查并查閱了該超市的進貨憑證,發現該超市僅于2023年8月1日、2024年1月9日分別購進了10包和5包衛龍大面筋辣條,該批次與申請人孫某購買的食品生產批次不符。另,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在調查期間向申請人孫某發出限期舉證通知,要求孫某進一步提供證據,并告知逾期不提供的法律后果,期限屆滿后孫某仍未提供。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經營者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渝長壽市監告〔2024〕031501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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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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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網安備50011502001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