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38 | [ 發文字號 ] | 長壽府復〔2024〕33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8 | [ 發布日期 ] | 2024-07-18 |
行政復議決定書 長壽府復〔2024〕33號
申請人:孫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鳳城街道黃桷路2號。
法定代表人:譚建中,局長。
申請人孫某對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長壽區市場監管局)2024年2月22日作出的渝長壽市監告〔2024〕11290202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不服,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4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繼續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月8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案外人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經營者王光英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違法行為,要求投訴處理并查處商家違法行為,但被申請人未向本人調取證據材料,作出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屬于失職瀆職,包庇商家違法行為。請求復議機關對該行政行為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
被申請人稱:我局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具有法定處理權限。2024年1月10日,我局收到申請人孫某向本局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稱其在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登榮素口水雞”,要求我局查處。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現場檢查時未發現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有售賣“登榮素口水雞”,且現場未發現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我局執法人員查閱了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相關進貨票據,未發現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進購過“登榮素口水雞”。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圖片不能完整反映該過期“登榮素口水雞”是在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處購買,且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供其它證明材料。因申請人所舉報的違法行為證據不足,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立案條件,2024年2月22日我局對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向我局舉報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涉嫌銷售過期食品,我局已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延長一次)內予以核查,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決定是否立案。另我局已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了申請人。
綜上所述,我局已認真履行職責調查和回復申請人舉報的問題,遵循了公平公正全面合法的原則,依法作出的《告知書》所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不應撤銷,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月10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申請人孫某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申請人孫某稱其于2023年12月25日因生活需要在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處購買了“登榮素口水雞”1包,發現該“登榮素口水雞”生產日期為2023年2月10日,保質期270個月,已經過期,遂向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申請人孫某請求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要求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作出處罰,要求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對其進行賠償。申請人孫某在該投訴舉報信中同時提供了三張圖片(“登榮素口水雞”照片2張及微信支付截圖1張)。
2024年1月18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渝長壽市監〔2024〕第0118002號《投訴受理決定書》,決定受理申請人孫某的投訴。2024年1月19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對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筆錄,調取了該超市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查驗了超市貨架、供貨銷售單等,未發現該超市貨架有“登榮素口水雞”銷售,也未發現該超市有購進過“登榮素口水雞”。2024年1月2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渝長壽市監限提〔2024〕0122002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舉報方存在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要求申請人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供其他證據,提供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供原始載體并當場核對證據,逾期未提供其他證據材料的,視為無補充證據。申請人孫某于2024年1月25日收悉該通知書,后未在期限內補充提供證據。2024年1月30日,被申請人經批準延長15個工作日核查案源期限。2024年2月5日,被申請人對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經營者進行詢問。2024年2月21日,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經營者向被申請人提交“拒絕調解書”一份,拒絕申請人孫某提出的調解申請。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渝長壽市監調〔2024〕第0222002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決定終止調解。
2024年2月22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經審批作出案涉《告知書》,以未發現被舉報人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次日將《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告知書》郵寄送達申請人孫某。申請人孫某于2024年2月25日收悉《告知書》后不服,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機關提起本案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投訴,舉報信》及附件、郵寄單據、《投訴受理決定書》、現場筆錄、現場照片、《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審批表、詢問筆錄、“拒絕調解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不予立案審批表、《告知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十二條第一款“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之規定,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對本轄區內有關食品問題的投訴舉報,具有調查處理的法定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本案中,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申請人孫某的投訴舉報,于2024年1月19日進行調查核實,于2024年1月30日經批準延長15個核查工作日,調查終結后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告知書》,決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向申請人孫某郵寄送達,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孫某,程序合法。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立案。本案中,申請人孫某稱在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登榮素口水雞”,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申請人孫某的投訴舉報后,對長壽區楊七平價超市進行現場檢查并查閱了該超市的進貨憑證,未發現該超市貨架有“登榮素口水雞”銷售,也未發現該超市有購進過“登榮素口水雞”。另,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在調查期間向申請人孫某發出限期舉證通知,要求孫某進一步提供證據,并告知逾期不提供的法律后果,期限屆滿后孫某仍未提供。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經營者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2月22日作出的渝長壽市監告〔2024〕11290202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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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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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網安備50011502001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