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93XA/2025-00016 | [ 發文字號 ] | 長壽府復〔2025〕1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4 | [ 發布日期 ] | 2025-07-14 |
行政復議決定書長壽府復〔2025〕1號
申請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鳳城街道黃桷路2號。
法定代表人:譚建中,局長。
申請人劉某某對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長壽區市場監管局)2024年11月27日所作的《關于劉某某投訴舉報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產品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機關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本機關于2024年1月6日依法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本機關于2025年3月7日決定延長行政復議審理期限30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責令其重新履職。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認為自身合法權益遭受第三人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侵害,遂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彰顯了擇重處罰的原則,而非免予處罰或不予立案。申請人主張第三人的違法行徑已然違背上位法及特殊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理所應當。故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具有法定處理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具有法定處理權限。
二、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事項的調查調解及反饋合法。2024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申請人劉某某關于某某公司的投訴舉報。接到上述投訴舉報后,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1月22日對某某公司進行調查并制作現場筆錄。經調查,被投訴舉報產品投料中有白砂糖,但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上的店鋪銷售該產品時,將產品參數處標注無糖的行為屬于虛假標注。我局對某某公司調查期間,某某公司主動將拼多多店鋪中上述產品參數進行了整改,其標注無糖的參數已刪除,被投訴舉報產品某某公司一共銷售26單(含申請人購買的1單),共計銷售金額410.3元,某某公司在店鋪參數頁面標注“無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但該案件貨值金額小,違法行為輕微,亦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經我局負責人批準,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決定不予立案,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于2024年11月28日通過EMS信件將不予立案決定反饋給了申請人。我局于2024年10月26日通過EMS信件告知申請人受理投訴情況,由于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決定終止調解,并于2024年11月28日通過EMS信件將終止調解決定反饋給了申請人。
綜上所述,行政復議答復人作出的回復所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不應撤銷。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4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申請人劉某某郵寄提交的“履行職責申請書(投訴舉報信)”,申請人劉某某稱其于2024年10月15日在某某公司經營的拼多多網店,店鋪名稱為某某休閑食品專營店,消費10.8元購買了泡椒花生。并稱某某公司在店鋪商品詳情中宣傳這款產品是“無糖”的,但是收到這款產品后,發現該產品上的營養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超過了GB28050-2011的無糖標準。為此申請人劉某某向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提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請求為:1、本著高效便民的行政原則,請受理單位組織雙方電話調解(同意告知投訴舉報人電話);2、被投訴舉報人向投訴人提供按照GB500.98-2016的檢測報告,證明其宣傳無糖的依據;3、如不能提供無糖的依據,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賠償投訴舉報人500元;4、給予舉報獎勵。
2024年10月25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決定受理申請人劉某某提出關于某某公司產品的投訴。《投訴受理決定書》于2024年10月26日向申請人劉某某郵寄送達,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7日簽收。
2024年11月13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經審批延長案源核查15個工作日。
2024年11月22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某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并制作現場筆錄,提取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泡椒花生的投料記錄和出廠檢驗報告、檢測報告,店鋪銷售數據、店鋪產品上架信息及整改后商品詳情等材料。經查,某某公司辦理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6087,名稱:重慶某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許可項目:生產: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肉制品、豆制品;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食品銷售等。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類別:肉制品;蔬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豆制品。食品經營許可證: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生產日期為2024年8月20日的山椒花生投料記錄顯示75kg/桶投放白糖1200g,20240822批次“泡椒花生”檢驗報告載明該批樣品所檢項目符合Q/CHJ003S標準要求,檢驗合格,準予出廠。中國輕工業聯合會食品質量監督檢測重慶站檢測報告顯示“泡椒花生”100g中含有碳水化合物22.8g。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一共銷售26單(含申請人購買的1單),共計銷售金額410.3元。被申請人調查期間,某某公司將拼多多店鋪中上述產品參數進行整改,其標注無糖的參數已刪除。2024年11月25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一份。該筆錄中記錄,截至2024年11月22日現場檢查時,訂單銷售量為26單,銷售金額為410.3元;沒有人反映我公司銷售的上述“泡椒花生”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我公司從2024年7月中旬開始間斷性地進行了上架銷售該產品。同日,某某公司向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出具《拒絕調解情況說明》,拒絕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組織的調解。
2024年11月26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經審批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11月27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案涉《回復》,主要內容為:投訴受理后,我局依法組織調解。在組織調解過程中,該公司明確拒絕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我局依法對投訴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經調查,該產品有合格的檢驗報告,不影響食品安全。產品投料中有白砂糖,但該公司在拼多多平臺上的店鋪銷售該產品時,將產品參數處標注無糖的行為屬于虛假標注。我局對該公司調查期間,該公司主動將拼多多店鋪中上述產品參數進行了整改,其標注無糖的參數已刪除,該產品一共銷售26單,貨值金額小。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我局決定不予立案。你舉報的情況不屬于有關規定中舉報獎勵的情形,故不予以獎勵。《回復》于2024年11月28日向申請人劉某某郵寄送達,于2024年11月29日簽收。申請人劉某某收悉后不服,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機關提起本案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履行職責申請書(投訴舉報信)”《投訴受理決定書》及送達材料、現場筆錄、證據提取單、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泡椒花生”的投料記錄和出廠檢驗報告、檢測報告,店鋪銷售數據、店鋪產品上架信息及整改后商品詳情截圖、《拒絕調解說明》、授權委托書、詢問筆錄、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不予立案審批表、《回復》及送達材料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十二條第一款“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之規定,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對本轄區內有關食品問題的投訴舉報,具有調查處理的法定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本案中,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0月24日收到申請人劉某某的投訴舉報,針對申請人劉某某提出的投訴,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0月25日決定立案受理該投訴,于2024年11月27日決定終止調解投訴,在《回復》中一并告知;針對申請人劉某某提出的舉報,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1月13日經審批延長案源核查15個工作日,經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核查后,審批決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回復》并于次日向申請人劉某某郵寄送達。對申請人劉某某提出的投訴舉報分別處理并告知獎勵結果,符合上述程序規定,程序合法。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立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申請人劉某某舉報由某某公司生產的“泡椒花生”產品涉嫌虛假宣傳欺詐的舉報線索后,對某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提取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泡椒花生”的投料記錄和出廠檢驗報告、檢測報告,店鋪銷售數據、店鋪產品上架信息及整改后商品詳情等材料,經調查,該“泡椒花生”投料中有白砂糖,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上的店鋪銷售該產品時,將產品參數處標注無糖的行為屬于虛假標注。某某公司一共銷售該產品26單,共計銷售金額410.3元,貨值金額小,違法行為輕微。被申請人調查期間,某某公司主動將拼多多店鋪中上述產品參數進行了整改,其標注無糖的參數已刪除。經詢問該公司委托代理人,沒有人反映該公司銷售的上述“泡椒花生”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的情形。因此,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回復》,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另,因申請人劉某某舉報事項不屬于應當予以獎勵的情形,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獎勵亦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7日所作《關于劉某某投訴舉報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產品的回復》。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
文件下載:



渝公網安備50011502001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