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93XA/2025-00019 | [ 發文字號 ] | 長壽府復〔2025〕8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4 | [ 發布日期 ] | 2025-07-14 |
行政復議決定書長壽府復〔2025〕8號
申請人:何某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醫療保障事務中心。
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菩提街道桃源大道壹號商務樓4樓。
法定代表人:修一平,主任。
申請人何某某對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醫療保障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區醫保中心)2025年1月15日所作的《關于何某某反映問題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不服,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本機關于2025年3月25日決定延長行政復議審理期限30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區醫保中心所作《回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1月3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一份材料,反映2022年8月長壽區民政局報給醫保平臺是低保中重殘重病人員身份永久有效,希望被申請人看在醫保平臺中的重殘重病,能按規定適用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2025年1月2日,我在被申請人的辦事大廳窗口打印了一份重慶市個人醫療費用結算表,顯示我的救助類別是低保中重殘重病人員(救助),重慶市長壽區人民醫院住院醫學診斷證明書顯示,我是前列腺惡性腫瘤,都證明申請人是重特大疾病,申請人閱讀《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2〕116號)后,認為應當屬于重特大疾病,適用特殊病種醫療救助,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被申請人沒有權力對申請人患病的種類進行認定,被申請人作出《回復》認為我是普通疾病,事實不清,應予撤銷。
被申請人稱:一、答復人所作案涉《回復》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本案申請人于2025年1月3日向答復人郵寄一份材料,該材料以“程局長”為收件人,且申請人提出“按規定該怎么辦就怎么辦”,答復人所作《回復》向申請人告知其在2024年度醫療救助報銷中,普通疾病門診救助金額及特殊病種住院救助金額,屬于對申請人的告知行為,該告知行為僅涉及事實陳述,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沒有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不具有可復議性,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二、《回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一)申請人罹患的前列腺惡性腫瘤并不屬于116號文所涉及的“醫療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種”范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第五條規定了26個屬于醫療救助重特大疾病的病種,申請人罹患的前列腺惡性腫瘤不屬于26個病種范圍,申請人認為其屬于116號文件中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沒有依據。(二)《回復》所告知的普通疾病門診救助金額及特殊病種住院救助金額,符合相關規定且數額正確。《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長壽府辦發〔2017〕30號)規定,普通疾病門診醫療救助中,對城鄉低保對象(含定期定量救濟對象)中需院外維持治療的重殘重病人員等,每年給予400元的限額門診救助,其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屬于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門診費用,在救助限額標準內給予全額救助。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中,重點救助對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療,其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屬于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費用,按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救助封頂線8000元。因申請人罹患的前列腺惡性腫瘤不屬于26個“醫療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種”范圍,因此應當適用長壽府辦發〔2017〕30號文件規定,申請人在2024年度醫療救助報銷中已經發生的救助金額是正確的。
三、答復人作出《回復》程序合法。本案中,答復人于2025年1月3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材料,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案涉《回復》,于2025年1月17日送達給申請人,程序合法。
綜上,答復人所作《回復》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且《回復》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5年1月3日,申請人何某某向收件人為“程局長 重慶市長壽區國家醫療保障局”郵寄提交信函一份,主要內容為:“程局長您好,何某某2022年8月民政局報與醫保平臺是重殘重病人員永久有效。我的看法是,我不是執行政策的人,不需要多講,我只看平臺和醫院證據是低保中的重殘重病人員救助,救助在什么地方,醫院無證據顯示,不能只聽湯某某胡說八道。執行政策的是民政局,對別單位指手畫腳是亂政,不管怎么說我只是~平民~病患者。希望程局長看在醫保醫院平臺都是低保中的重殘重病,能真正地在醫院按規定該怎么辦就怎么辦。醫保局是給重病者提供生命通道的,給重病者生存希望的保障。”
2025年1月15日,被申請人區醫保中心作出案涉《回復》,主要內容為:“何某某,您于2025年1月3日的來信收悉,現將相關問題回復如下:根據《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長壽府辦發〔2017〕30號)、《關于印發重慶市長壽區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長壽府辦發〔2023〕30號)文件規定: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按規定給予救助。經核實,你在2024年度醫療救助報銷中,普通疾病門診救助金額為400元,特殊病種住院救助金額為2642.87元。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或建議,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系。”《回復》于2025年1月17日向申請人何某某直接送達。
同時查明,申請人何某某患有前列腺惡性腫瘤疾病,曾多次就醫療保險報銷比例事宜向被申請人區醫保中心進行過反映。
上述事實,有信函、《回復》及送達回執單、《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長壽府辦發〔2017〕3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2〕116號)、《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長壽區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長壽府辦發〔2023〕3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重慶市個人醫療費用結算表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本案中,申請人何某某提交信函,請求被申請人區醫保中心“程局長”“按規定該怎么辦就怎么辦”,沒有具體的請求事項,被申請人區醫保中心作出案涉《回復》對申請人何某某2024年度醫療救助報銷情況進行事實性描述,未增設申請人何某某的義務或減損申請人何某某的權利,未對申請人何某某的權利義務造成實質性影響,故申請人何某某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區醫保中心所作的《回復》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申請人何某某提出的本案行政復議申請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何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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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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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網安備50011502001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