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93XA/2025-00020 | [ 發文字號 ] | 長壽府復〔2025〕9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4 | [ 發布日期 ] | 2025-07-14 |
行政復議決定書長壽府復〔2025〕9號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鳳城街道黃桷路2號。
法定代表人:譚建中,局長。
申請人張某對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長壽區市場監管局)2024年12月4日所作的《關于張某投訴舉報重慶某一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產品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本機關于2025年3月25日決定延長行政復議審理期限30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所作《回復》,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結合申請人的舉報投訴信、證據材料,送達被申請人處的記錄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來看,關鍵爭議在于:被申請人決定對舉報線索不予立案的決定程序是否合法、依據是否適當。
首先是案件的程序問題。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9日收到投訴舉報材料,其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涉案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其間累計27個工作日,已經超出了部門規章所規定的決定是否立案的最長期限,且被申請人沒有在不予立案決定中有表述線索屬于“案情復雜,需延期處理的情形”,鑒于此,應認定被申請人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其次,是案件的實體問題。從申請人的舉報信及證據可知,申請人所反饋的問題主要體現在:被訴產品存在虛假標注食品核心營養素脂肪含量的行為。關于被訴產品是否存在虛假標注核心營養素脂肪含量的問題,被申請人僅依據生產企業提供的2024年1月4日批次的檢驗報告作為依據,認定“脂肪含量為0.1g/100g,符合修約為0g/100g的標準”,未重新采樣檢測2024年6月2日批次產品脂肪含量是否符合標準的行為不當。若被舉報產品批次間存在配料或生產工藝變更,檢測數據顯然不能適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明確說明是否核實生產企業投料記錄與檢測報告數據的一致性,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調查結論偏頗。被申請人未對2024年6月2日批次的產品進行獨立抽樣檢測,僅以企業提交的單一檢驗報告為依據,未盡調查核實義務,其程序存在違法。
再者,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固形物與配料表標注存疑。本案中,涉案產品的固形物含量標注≥80%,液體含量≤20%,但其配料表中青花椒油(≤15%)已接近液體總量上限,若液體中含有其他水分,則液體比例可能超過20%,與標注內容產生矛盾,存在虛假標注或誤導消費者的可能。被申請人未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調查,也未要求企業提供補充說明,導致適用法律不當。
綜上所述,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具有法定處理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具有法定處理權限。
二、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事項的調查調解及反饋合法。2024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申請人張某關于重慶某一食品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一公司)的投訴舉報。接到上述投訴舉報后,我局依法展開調查,因本案經辦人員外出學習,無法進行現場檢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特申請延長案源核查15個工作日,該流程屬于我局內部工作流程,不屬于投訴舉報內容,無需在不予立案回復中告知。
隨后,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1月19日對某一公司進行調查,了解投訴舉報的有關情況,并制作了現場筆錄。經某一公司辨認,上述產品是某一公司生產,某一公司向我局提供了相關批次“青花椒尖尖筍”的投料記錄和出廠檢驗報告及營養成分檢測報告,情況說明。根據調查情況及由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青花椒尖尖筍”的檢驗報告,被檢驗批次(20240104)的“青花椒尖尖筍”產品經檢測,其脂肪含量為0.1g/100g。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6月2日期間該產品的投料、工藝均未發生變化,因此一直沿用上述的檢驗報告中的數據來對產品進行標識,報告顯示其脂肪含量為0.1g/100g,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6.2的規定,0.1g/100g小于脂肪的“0”界限值,應標示為0g/100g,該產品也在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脂肪含量為0g/100g,并無不當。同時,申請人在投訴舉報中關于固形物含量的描述都是在說明“鑒于此,舉報人認為,被訴食品標注其脂肪為每100g含有0g脂肪的行為存在虛假標注食品核心營養素脂肪含量的行為”,而我局已經對該問題進行了回復。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決定不予立案,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于2024年12月5日通過EMS信件將不予立案決定反饋給了申請人。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通過EMS信件告知申請人受理投訴情況,由于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決定終止調解,并于2024年12月5日通過EMS信件將終止調解決定反饋給了申請人。
綜上所述,行政復議答復人作出的回復所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不應撤銷。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9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申請人張某郵寄提交的“舉報投訴信”及購物小票、微信支付頁面截圖、產品實物圖片等附件材料,申請人張某稱其因生活需要,于2024年6月2日在超市購買了當事人生產的“青花椒尖尖筍”產品,生產日期為2024年6月2日。并稱發現:“從被訴產品感官和產品標注固形物含量可以判斷,被訴食品系固液兩相的產品。產品中液體成分含量主要來源于飲用水和青花椒油(≤15%)等,而固形物含量≥80%,同理可推斷出食品中液體成分總量小于20%,而20%的液體中又含有一部分水分,鑒于此,舉報人認為,被訴食品標注其脂肪為每100g含有0g脂肪的行為存在虛假標注食品核心營養素脂肪含量的行為,該行為明顯不當,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置”的問題。為此向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提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請求為:1、依法確定被舉報人生產銷售“青花椒尖尖筍”的行為違法;2、依法對被舉報人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立案調查,調查完畢后對舉報線索予以行政處罰,處罰完畢后書面告知案件最終處置結果,并按照最高獎勵標準獎勵舉報人;3、分別書面受理申請人的投訴和舉報請求,并對案件做保密工作;4、依法組織行政調解,責令被投訴人退回購物款5元,賠償1000元,并承擔投訴人的必然損失;5、行政處罰結果請依法錄入被舉報人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2024年10月30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決定受理申請人張某提出關于某一公司產品的投訴。《投訴受理決定書》于2024年10月31日向申請人張某郵寄送達,申請人于2024年11月4日簽收。
2024年11月13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經審批決定延長案源核查15個工作日。
2024年11月19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某一公司進行現場調查并制作現場筆錄,提取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20240602、20240104批次“青花椒尖尖筍”的投料記錄和出廠檢驗報告、情況說明等材料,在現場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在某一公司成品倉庫未發現被投訴舉報批次產品。經查,某一公司辦理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825G,名稱:重慶某一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生產、銷售:食品;食品生產工藝研發。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類別:蔬菜制品;肉制品;豆制品。案涉某某牌“青花椒尖尖筍”為某一公司委托重慶某二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二公司)生產,某二公司辦理有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類別為肉制品;蔬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20240104批次筍尖投料記錄記載16kg竹筍投放青花椒油750g,20240104批次“青花椒尖尖筍”產品出廠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該批產品經抽樣檢查,所檢項目符合GB2714-2015標準規定。判定合格,準予出廠。20240602批次筍尖投料記錄記載320kg竹筍投放青花椒油15000g,20240602批次“青花椒尖尖筍”產品出廠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該批產品經抽樣檢查,所檢項目符合GB2714-2015標準規定。判定合格,準予出廠。某二公司委托重慶某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竹筍(青花椒、山椒味)”檢驗報告載明脂肪含量為0.1g/100g,重慶某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具有檢驗資質。某一公司另出具一份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我司生產的“青花椒尖尖筍”所用的營養標簽是通過重慶某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的,報告編號No.2024-××××××××××的結果進行標識的,送檢時用的是“竹筍(青花椒、山椒味)”品名,在檢測數據出來后再制作產品包裝,并使用報告中的營養成分數據進行表示,在后續包裝時,我司將品名定為“青花椒尖尖筍”,該產品的投料、工藝一直沒有發生變化,故一直使用該檢測的營養成分數據對產品進行標識。同日,某一公司向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出具《拒絕調解情況說明》,拒絕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組織的調解。
2024年12月4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經審批作出案涉《回復》,主要內容為:投訴受理后,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組織調解。在組織調解過程中,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我局依法對投訴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根據調查情況及由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青花椒尖尖筍”的檢驗報告,被檢驗批次(20240104)的“青花椒尖尖筍”產品經檢測,其脂肪含量為0.1g/100g。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6月2日期間該產品的投料、工藝均未發生變化,因此一直沿用上述的檢驗報告中的數據來對產品進行標識,報告顯示其脂肪含量為0.1g/100g,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6.2的規定,0.1g/100g小于脂肪的“0”界限值,應標示為0g/100g,該產品也在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脂肪含量為0g/100g,并無不當。你提供的材料不能證明該公司的違法事實,故本局不予立案。你舉報的情況不屬于有關規定中舉報獎勵的情形,故不予以獎勵。《回復》于2024年12月5日向申請人張某郵寄送達,于2024年12月7日簽收。申請人張某收悉后不服,于2025年1月7日向本機關提起本案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舉報投訴信”、購物小票、微信支付頁面截圖、產品實物圖片、現場筆錄、證據提取單、營業執照(某一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某一公司)、20240602和20240104批次“青花椒尖尖筍”的投料記錄和出廠檢驗報告、情況說明、營業執照(某二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某二公司)、委托加工協議、重慶某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資質證明、《拒絕調解說明》、延長案源核查審批表、不予立案審批表、《投訴受理決定書》及送達材料、《回復》及送達材料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十二條第一款“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之規定,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對本轄區內有關食品問題的投訴舉報,具有調查處理的法定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本案中,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0月29日收到申請人張某的投訴舉報,針對申請人張某提出的投訴,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0月30日決定立案受理該投訴,于2024年12月4日決定終止調解投訴,在《回復》中一并告知;針對申請人張某提出的舉報,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1月13日經審批決定延長案源核查15個工作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核查后決定不予立案審批,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回復》并于次日向申請人張某郵寄送達。對申請人張某提出的投訴舉報分別處理并告知獎勵結果,符合上述程序規定,程序合法。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立案。本案中,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申請人張某舉報案涉產品存在虛假標注脂肪含量的舉報線索后,對某一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現場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在某一公司成品倉庫未發現申請人購買的20240602批次產品。經調查,“青花椒尖尖筍”的檢驗報告顯示,20240104批次的產品脂肪含量為0.1g/100g。案涉產品由某一公司委托某二公司生產,簽訂有委托加工協議,協議有效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即案涉產品20240602批次與20240104批次均由某二公司生產。而20240104批次與20240602批次的投料記錄顯示,投料未發生變化。同時,某一公司出具一份情況說明,說明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6月2日期間案涉產品的投料、工藝均未發生變化,因此一直沿用上述的檢驗報告中的數據來對產品進行標識。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6.2的規定,0.1g/100g小于脂肪的“0”界限值,應標示為0g/100g,案涉產品在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脂肪含量為0g/100g。因此,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回復》,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因申請人張某舉報事項不屬于應當予以獎勵的情形,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獎勵亦無不當。在行政復議申請中,申請人張某提出“涉案產品的固形物含量標注≥80%,液體含量≤20%,但其配料表中青花椒油(≤15%)已接近液體總量上限,若液體中含有其他水分,則液體比例可能超過20%,與標注內容產生矛盾,存在虛假標注或誤導消費者的可能”,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張某在投訴舉報中并未提出該問題,被申請人也并未在《回復》中回應上述問題,故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12月4日所作《關于張某投訴舉報重慶某一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產品的回復》。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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