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93XA/2025-00022 | [ 發文字號 ] | 長壽府復〔2025〕11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5 | [ 發布日期 ] | 2025-07-15 |
行政復議決定書長壽府復〔2025〕11號
申請人:林某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鳳城街道黃桷路2號。
法定代表人:譚建中,局長。
申請人林某某對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長壽區市場監管局)2024年12月23日所作渝長壽市監〔2024〕第12230202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以下簡稱《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5年1月20日收到,于2025年1月26日依法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本機關于2025年3月27日決定延長行政復議審理期限30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所作《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本案中商家生產的產品標注能量與計算值不符,根據GB28050《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3.4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被申請人在《不予立案告知書》中未說明案涉產品是原料計算或檢測獲得,是怎么知道案涉產品營養成分數值來源合規合法?申請人根據GB28050《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問答版)二十三條得出案涉產品中能量計算值與涉案產品標注不符,類似產品問題處罰案例參考成雙市監處〔2024〕51012224000379號,據此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書》缺乏法律依據與認定事實不清。綜上,該《不予立案告知書》應當撤銷。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具有法定處理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具有法定處理權限。
二、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事項的調查調解及反饋合法。2024年12月5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林某某來信投訴舉報。接到該投訴后,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2月20日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了詢問,并提取了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涉案產品測試報告、檢測報告復印件。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通過電話告知了申請人受理投訴情況,由于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決定終止調解,并于2024年12月24日將終止調解決定通過郵寄方式反饋給了申請人。
經查,被投訴舉報的該款產品名稱為糍粑,被投訴舉報人提供了該款產品的測試報告,該報告測試被舉報產品能量值為871KJ/100g,與投訴舉報產品標簽相符。接該投訴舉報后,被投訴舉報人再次將被投訴舉報同一批次糍粑送檢,并提供了檢測報告,該報告檢測被舉報產品能量值為1022KJ/100g,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中6.4“表2 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120%標示值”的規定。因我局未發現被舉報人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情形,申請人的上述舉報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決定不予立案,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于2024年12月24日將不予立案決定通過郵寄方式反饋給了申請人。
綜上所述,行政復議答復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所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不應撤銷。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5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申請人林某某郵寄提交的“投訴舉報信”及購物小票、產品實物圖片等附件材料,申請人林某某稱其于2024年11月30日花費4.77元購買到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生產的糍粑,發現該產品的營養成分表存在虛假標注誤導消費者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此向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提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請求為:1、賠償一千元并退貨退款;2、要求依法對被舉報人進行立案調查,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獎勵;3、書面告知相關文書。
2024年12月6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電話告知申請人林某某受理投訴情況,決定受理申請人林某某提出關于某某公司產品的投訴。
2024年12月20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重慶市長壽區黃桷路15號(重慶市長壽區鳳城街道市場監管所501室)對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進行詢問,制作一份詢問筆錄,提取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涉案產品測試報告(No:2016-08SS030544)、檢測報告(No:24NYW13642)。經查,某某公司辦理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5565609542D,名稱: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生產、銷售(限本企業自產產品):其他糧食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分類制成品)、糕點(餡料)等,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類別:糧食加工品;酒類;其他食品;糕點。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該款生產日期為2024年11月5日的糍粑是我公司生產。我公司在2016年3月8日做過該款產品的能量測試,經測試后能量值為871KJ/100g,我可以提供測試報告。這次被投訴舉報后,我公司立即將該批次產品送去能量檢測,2024年12月16日,我公司收到檢測報告,能量值為1022/KJ/100g。因為我公司該產品標簽的能量值是按照以前的檢測結果標注的,產品各批次的能量值檢測都會有誤差,我公司也不可能每批次產品都做能量檢測,每批次產品都分別印制包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也規定了能量值允許誤差范圍≤120%標示值。我公司產品在允許誤差的范圍。”某某公司委托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的糍粑測試報告(No:2016-08SS030544)載明案涉產品能量值為871KJ/100g。某某公司委托重慶某某食品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No:24NYW13642)載明案涉產品能量值為1022KJ/100g。同日,某某公司向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出具“拒絕調解書”,拒絕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組織的調解。
2024年12月23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經審批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主要內容為:經核查,未發現被舉報人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情形,你的上述舉報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我局決定不予立案。你舉報的情況不屬于有關規定中舉報獎勵的情形,故不予以獎勵。同日,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渝長壽市監〔2024〕12230201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決定終止調解。《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于2024年12月24日向申請人林某某郵寄送達,于2024年12月25日簽收。申請人林某某收悉后不服,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機關提起本案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投訴舉報信”、購物小票、產品實物圖片、詢問筆錄、證據提取單、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測試報告(No:2016-08SS030544)、檢測報告(No:24NYW13642)、授權委托書、告知受理投訴情況光盤、“拒絕調解書”、不予立案審批表、《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及送達材料、《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送達材料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十二條第一款“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之規定,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對本轄區內有關食品問題的投訴舉報,具有調查處理的法定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本案中,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申請人林某某的投訴舉報,針對申請人林某某提出的投訴,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2月6日決定受理該投訴,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決定終止調解投訴并于次日向申請人林某某郵寄送達。針對申請人林某某提出的舉報,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核查后審批決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次日向申請人林某某郵寄送達。對申請人林某某提出的投訴舉報分別處理并告知獎勵結果,符合上述程序規定,程序合法。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立案。本案中,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申請人林某某舉報案涉產品存在虛假標注能量的舉報線索后,對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進行詢問。經查,某某公司提供的糍粑測試報告顯示能量值為871KJ/100g,與案涉產品標簽相符。接該投訴舉報后,某某公司再次將被投訴舉報同一批次糍粑送檢,并提供了檢測報告,該報告檢測案涉產品能量值為1022/KJ/100g,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中6.4“表2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120%標示值”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因申請人林某某舉報事項不屬于應當予以獎勵的情形,被申請人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獎勵亦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3日所作渝長壽市監〔2024〕第12230202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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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網安備50011502001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