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MB1567922R/2023-00341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水利、水務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6 | [ 發布日期 ] | 2023-05-17 |
重慶市長壽區水土保持委員會 關于建立水土保持全流程協同監管機制的通知
區水土保持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創新我區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有效管控生產建設活動新增水土流失,為落實好《重慶市水利局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全流程監管工作的通知》(渝水〔2022〕32號)有關要求,特建立水土保持全流程協同監管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提醒督促工作
為及時精準提醒督促生產建設單位落實好水土保持“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切實做到靠前服務、主動提醒,請區發展改革委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服務事項時,對新增占地的項目,在辦理結果文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告知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依法依規編報水土保持方案。請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交通局在辦理采礦項目審批、用地規劃許可、施工許可(開工備案)等服務事項時,在辦理結果文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告知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依法依規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參考模板,詳見附件1)。
請各行業主管部門在辦理項目完工(交工)驗收審批(備案)服務事項時,在辦理結果文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告知建設單位在項目投入運行前依法依規完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參考模板,詳見附件2)。
二、全流程協同監管機制
由區水利局牽頭,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交通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結合職能職責加強水土保持聯合監管,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確保“管建設、管生產、管行業必須管水保”的協同高效監管新格局。
(一)區水利局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交通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在辦理項目選址用地、施工許可、開工備案等政務服務關鍵環節,要定期與區水利局信息共享項目臺賬,區水利局要主動靠前服務,加強業務指導,持續優化行政審批環節、審批流程和審批方式,高效開展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許可。
(三)區稅務局會同區水利局依法依規做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繳入庫工作,持續優化繳費流程和繳費服務。
三、信息實時共享
(一)通過市級建立水土保持全鏈條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將生產建設項目審批(備案、核準)、選址意見(用地規劃許可)、施工許可、開工備案、完工、竣工驗收、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等數據通過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系統實時共享,及時、精準、高效實施監管。
(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交通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每季度與區水利局信息共享項目臺賬。
(三)區水利局通過渝快辦與區稅務局實時共享應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區稅務局每季度與區水利局核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繳入庫情況。
(四)明確具體聯絡人員,各成員單位安排專人加入長壽區水土保持信息共享交流群(qq群號:747650866),負責日常聯絡及文件傳輸等工作。
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提醒告知單(參考模板)
2.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提醒告知單(參考模板)
重慶市長壽區水土保持委員會
2023年5月16日
(聯系人:許文祥;聯系電話:023-40465505)
附件1
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提醒告知單(參考模板)
****(建設單位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請于項目開工前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依法依規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法律責任: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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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提醒告知單(參考模板)
****(建設單位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請你單位抓緊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向社會公開,并在項目投入運行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法律責任: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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