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7500956438/2024-00010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13 | [ 發布日期 ] | 2022-10-14 |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重慶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兩江新區分局:
《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于2022年10月13日經市生態環境局集體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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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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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保證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等規定,結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基本定義】本基準所稱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的權限。
第三條【適用范圍】市、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
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由重慶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重慶高新區綜合執法局(以下統稱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基準。
第四條【基本原則】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公開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特點,突出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和對其他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及時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同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種類應當一致,幅度應當相當。
第五條【裁量方法】根據本基準設定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見附件1)計算處罰金額。其中,根據違法行為構成要素和情節,裁量因子分為個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設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程度;
(二)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
對本基準設定了個性裁量因子的24類常見違法行為,通過個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計算處罰金額;對其他違法行為,通過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計算處罰金額;確實無法收集到證據的裁量因子除外。
對于法律法規規章未設定處罰金額下限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考慮因素予以綜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計算。
第六條【不予處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未批先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后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的;
(二)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未按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執行報告、未設置排放口信息化標識牌,自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公開排污許可證執行信息,或者依法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披露環境信息不全、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或者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自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四)排污單位未依法填報排污登記表、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數據不全,自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完成整改的;
(五)已按規范制定突發環境事件(事故)應急預案但未按規定將應急預案備案或者未按規定開展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自檢查發現之日起7日內改正的;
(六)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自檢查發現之日起7日內完成備案的;
(七)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八)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牌,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可以不予處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違法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小于0.2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小于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噸,5≤pH<6或者9<pH≤9.5,噪聲超標3分貝以內,檢查發現當日內完成整改的;
(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符合規定的密閉空間、設備中進行而未采取密閉措施,檢查發現當場完成整改的;
(三)未按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檢測平臺,自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完成整改的;
(四)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五)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密閉,或者對不能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堆放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未明顯發生揚散,自檢查發現之日起3日內完成整改的;
(六)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建有危險廢物貯存間,但部分危險廢物未規范貯存在貯存間內,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檢查當日完成整改的;
(七)未按照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八)其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第八條【教育原則】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采取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簽訂企業守法承諾書等方式進行教育、引導。
第九條【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下浮20%以內執行。
第十條【從重處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區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環境影響后果的;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從重處罰的,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上浮10%以內執行,且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法定處罰金額上限。
第十一條【多種裁量情節的處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處罰:
(一)具有兩個以上從輕處罰情節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按法定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二)具有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節且不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按法定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裁量證據的收集】在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對照本基準設定的裁量因子,全面調取有關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
第十三條【裁量審核】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裁量規則和裁量標準,對各裁量因子的選取、證據、處罰金額進行認真審查。經集體審議的案件,應當專門對案件處罰裁量情況進行審議,書面記錄審議結果并隨案卷歸檔。
第十四條【告知】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告知當事人環境行政處罰有關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時,一并告知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依據及其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對處罰裁量適用提出異議的,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并對合理意見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五條【決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載明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依據和理由,以及對當事人關于裁量的陳述申辯意見的采納情況和理由。
第十六條【適用監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發現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者確有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其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上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也可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糾正。
第十七條【其他】本基準所稱“以上”、“以內”等均含本數。
為便于操作,本基準整理匯總了24類常見違法行為的違反條款和處罰依據(見附件2)。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生效時間】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渝環〔2019〕77號)同時廢止。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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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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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因子
下列表格用數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級,1—5代表了違法行為從輕微到嚴重的不同程度。
(一)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項目建設進程 |
建設階段或者設備安裝階段 |
1或者2 |
|
調試或者生產階段 |
3或者4 | |
|
不執行責令停止建設決定 |
5 | |
|
項目環評類型 |
報告表 |
1或者2 |
|
報告書 |
3或者4 | |
|
報告書(鋼鐵、石化、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冶煉、印染、染料、水泥、煤電、陶瓷、采礦、放射性、危廢經營、垃圾焚燒發電、平板玻璃,“兩高”項目)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二)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項目環評類型 |
報告表 |
1 |
|
報告書 |
2或者3 | |
|
項目環評類型 |
報告書(鋼鐵、石化、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冶煉、印染、染料、水泥、煤電、陶瓷、采礦、放射性、危廢經營、垃圾焚燒發電、平板玻璃,“兩高”項目) |
4或者5 |
|
污染治理建設 情況 |
已建成 |
1 |
|
部分建成 |
2或者3 | |
|
未建成 |
4或者5 |
注:本表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關于生態準入規定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項目環評類型 |
報告表 |
1或者2 |
|
報告書 |
3或者4 | |
|
報告書(鋼鐵、石化、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冶煉、印染、染料、水泥、煤電、陶瓷、采礦、放射性、危廢經營、垃圾焚燒發電、平板玻璃,“兩高”項目)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八條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四)違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從事有關禁止性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項目建設進程 |
未建成 |
1或者2 |
|
部分建成 |
3或者4 | |
|
已建成 |
5 | |
|
排污情況 |
項目未投入生產或者無污染物排放 |
1或者2 |
|
達標排放污染物 |
3或者4 | |
|
超標排放污染物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五)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排污單位管理 類別 |
簡化管理 |
1或者2 |
|
重點管理 |
3或者4 | |
|
重點管理(鋼鐵、石化、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冶煉、印染、染料、水泥、煤電、陶瓷、采礦、放射性、危廢經營、垃圾焚燒發電、平板玻璃,“兩高”項目) |
5 | |
|
廢氣類別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機械加工、汽車修理等 |
1或者2 |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3或者4 |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放射性廢氣 |
5 | |
|
廢水類別 |
生活污水、養殖廢水、服務業廢水等 |
1 |
|
一般工業廢水;含病原體污水、醫療廢水、 |
2或者3 | |
|
含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4或者5 | |
|
固體廢物類別 |
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1或者2 |
|
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3或者4 | |
|
危險廢物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五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六)超標(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超標因子個數 |
1個 |
1 |
|
2個 |
2 | |
|
3個 |
3 | |
|
4個及以上 |
4或者5 | |
|
廢氣類別 |
餐飲油煙(經營);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機械加工、汽車修理等 |
1或者2 |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3或者4 |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放射性廢氣 |
5 | |
|
廢水類別 |
生活污水、養殖廢水、服務業廢水 |
1 |
|
一般工業廢水;含病原體污水、醫療廢水 |
2或者3 | |
|
含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4或者5 | |
|
超標狀況 |
超標不足1倍 林格曼黑度1級 5≤pH<6或者9<pH≤10 噪聲超標幅度不足3分貝 |
1 |
|
超標1倍以上不足3倍 林格曼黑度2級 4≤pH<5或者10<pH≤11 噪聲超標幅度在3分貝以上不足6分貝 |
2 | |
|
超標3倍以上不足5倍 林格曼黑度3級 3≤pH<4或者11<pH≤12 噪聲超標幅度在6分貝以上不足9分貝 |
3 | |
|
超標5倍以上 林格曼黑度4級或者5級 pH<3或者pH>12 噪聲超標幅度在9分貝及以上 |
4或者5 | |
|
小時煙氣流量(氣) |
不足1000標立方米 |
1 |
|
1000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萬標立方米 |
2 | |
|
1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0萬標立方米 |
3 | |
|
10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20萬標立方米 |
4 | |
|
20萬標立方米以上 |
5 | |
|
日排放量(水) |
不足10噸(一般排污單位) 不足5萬噸(生活污水處理廠) 不足2000噸(工業污水處理廠) |
1 |
|
10噸以上不足100噸(一般排污單位) 5萬噸以上不足10萬噸(生活污水處理廠) 2000噸以上不足5000噸(工業污水處理廠) |
2 | |
|
100噸以上不足500噸(一般排污單位) 10萬噸以上不足20萬噸(生活污水處理廠) 5000噸以上不足1萬噸(工業污水處理廠) |
3 | |
|
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一般排污單位) 20萬噸以上不足50萬噸(生活污水處理廠) 1萬噸以上不足5萬噸(工業污水處理廠) |
4 | |
|
1000噸以上(一般排污單位) 50萬噸以上(生活污水處理廠) 5萬噸以上(工業污水處理廠) |
5 | |
|
大氣超標排放 時期敏感度 |
一般時期 |
1或者2 |
|
秋冬季重點防控時段(當年11月至次年2月) |
3 | |
|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
4或者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九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中改、擴建工業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的行為和第七十五條中規定的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行為、《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實際小時煙氣流量和日排水量無法核定的,依次以排污許可證、環評文件、污染源普查數據及其他方式核定。
3、多個污染因子超標的,超標狀況的裁量等級,根據超標倍數最高的污染因子確定。
(七)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超總量因子個數 |
1個 |
1 |
|
2個 |
2 | |
|
3個 |
3 | |
|
4個及以上 |
4或者5 | |
|
超總量狀況 |
超總量不足10% |
1 |
|
超總量10%以上不足30% |
2 | |
|
超總量30%以上不足50% |
3 | |
|
超總量50%以上 |
4或者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九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以排污許可證載明數據為準,實際排放總量以各級負責總量核定的部門認定為準。
(八)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廢氣類別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機械加工、汽車修理等 |
1或者2 |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3或者4 |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放射性廢氣 |
5 | |
|
廢水類別 |
生活污水、養殖廢水、服務業廢水等 |
1 |
|
一般工業廢水;含病原體污水、醫療廢水 |
2或者3 | |
|
含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4或者5 | |
|
排污情況 |
未超標 |
1 |
|
超標不足1倍 5≤pH<6或者9<pH≤10 |
2 | |
|
超標1倍以上不足3倍 4≤pH<5或者10<pH≤11 |
3 | |
|
超標3倍以上不足5倍 3≤pH<4或者11<pH≤12 |
4 | |
|
超標5倍以上 pH<3或者pH>12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九)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廢氣類別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機械加工、汽車修理等 |
1或者2 |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3或者4 |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放射性廢氣 |
5 | |
|
廢水類別 |
生活污水、養殖廢水、服務業廢水等 |
1 |
|
一般工業廢水;含病原體污水、醫療廢水 |
2或者3 | |
|
含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4或者5 | |
|
排污情況 |
未投入使用或無污染物排放或不超標 |
1 |
|
超標不足1倍 5≤pH<6或者9<pH≤10 |
2 | |
|
排污情況 |
超標1倍以上不足3倍 4≤pH<5或者10<pH≤11 |
3 |
|
超標3倍以上不足5倍 3≤pH<4或者11<pH≤12 |
4 | |
|
超超標5倍以上 pH<3或者pH>12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十)違反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排放量 |
不足10噸 |
1 |
|
10噸以上不足100噸 |
2 | |
|
100噸以上不足1000噸 |
3 | |
|
1000噸以上不足10000噸 |
4 | |
|
10000噸以上(參照超標) |
5 | |
|
排污情況 |
未超標 |
1 |
|
超標不足1倍 5≤pH<6或者9<pH≤10 |
2 | |
|
超標1倍以上不足3倍 4≤pH<5或者10<pH≤11 |
3 | |
|
超標3倍以上不足5倍 3≤pH<4或者11<pH≤12 |
4 | |
|
超標5倍以上 pH<3或者pH>12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排放量無法核算的,不取排放量裁量等級因子。
(十一)未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
登記管理 |
1 |
|
簡化管理 |
2或者3 | |
|
重點管理 |
4或者5 | |
|
管理要求 |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治理設施;已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但未規范建立、保存臺賬的;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但不規范且未造成泄漏的;已安裝并使用油氣回收裝置,但不規范的;已落實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但未按照規定使用或者管理,造成少量拋灑、泄漏;未按照規定使用或者管理,少量泄漏。 |
1 |
|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已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但未建立、保存臺賬的;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但不規范且造成泄漏的或者未及時搜集處理的;已安裝但未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部分落實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不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
2或者3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且為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無法密閉的,未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或者造成泄漏未及時收集處理的;未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的;未落實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未回收利用或者未處理 |
4或者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十二)違反建筑施工噪聲管理規定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施工噪聲排放 時期敏感度 |
一般時期 |
1或者2或者3 |
|
高中考期間 |
4或者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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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超標情況 |
超標不足3分貝 |
1 |
|
超標3分貝以上不足6分貝 |
2 | |
|
超標6分貝以上不足9分貝 |
3 | |
|
超標9分貝以上 |
4或者5 |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十三)違反危險廢物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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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危險廢物年產生或者貯存、收集、利用、處置量 |
不足10噸 |
1 |
|
10噸以上不足100噸 |
2 | |
|
100噸以上不足1000噸 |
3 | |
|
1000噸以上 |
4或者5 | |
|
所需處置費用 |
不足20萬元 |
1 |
|
2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 |
2 | |
|
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 |
3 | |
|
100萬元以上 |
4或者5 |
注:1、本表“危險廢物年產生或者貯存、收集、利用、處置量”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本表“所需處置費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3、危險廢物年產生或者貯存、收集、利用、處置量以量大者計。
(十四)違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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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固體廢物年產生或者貯存量 |
不足100噸 |
1 |
|
100噸以上不足1000噸 |
2 | |
|
1000噸以上不足10000噸 |
3 | |
|
10000噸以上 |
4或者5 | |
|
所需處置費用 |
不足10萬元 |
1 |
|
10萬元以上不足30萬元 |
2 | |
|
3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 |
3 | |
|
50萬元以上 |
4或者5 |
注:1、本表“固體廢物年產生或者貯存量”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本表“所需處置費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七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3.固體廢物年產生或者貯存量以量大者計。
(十五)違反新化學物質管理規定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新化學物質涉案量 |
不足1噸 |
1 |
|
1噸以上不足5噸 |
2 | |
|
5噸以上不足10噸 |
3 | |
|
10噸以上 |
4或者5 |
注:本表適用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二、三項,第四十九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十六)違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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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行為類型 |
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者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 |
1或者2 |
|
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 |
3或者4 | |
|
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 |
5 | |
|
污染土壤情況 |
項目已開工建設,污染土壤未轉移出場,且建設活動尚未造成污染擴散的。 |
1或者2 |
|
項目已開工建設,污染土壤已轉移出場,但建設活動尚未造成污染擴散的。 |
3或者4 | |
|
項目已開工建設,且造成污染擴散的。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十七)違反放射性固體廢物經營許可相關規定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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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費用 |
不足1萬元 |
1 |
|
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 |
2 | |
|
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 |
3 | |
|
10萬元以上 |
4或者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
(十八)違反放射性和輻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涉及的種類和范圍 |
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 |
1 |
|
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銷售放射性同位素、Ⅱ類射線裝置 |
2 | |
|
生產、室內使用Ⅱ類射線裝置/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3 | |
|
室內使用Ⅰ類(醫療用)、Ⅱ類、Ⅲ類放射源/野外(室外)使用Ⅱ類射線裝置/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4 | |
|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類(非醫療用)放射源/生產、銷售、使用Ⅰ類射線裝置/野外(室外)使用Ⅱ類放射源/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5 | |
|
運輸、收貯實踐所涉放射性物品類別 |
Ⅳ類、Ⅴ類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物質/放射性藥物 |
1或者2 |
|
Ⅱ類、Ⅲ類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物質 |
3或者4 | |
|
Ⅰ類放射源/高等水平放射性物質 |
5 | |
|
伴生放射性礦 廢渣量 |
處置量不足2噸 |
1 |
|
處置量2噸以上不足5噸 |
2或者3 | |
|
處置量5?噸以上不足10?噸 |
4 | |
|
處置量10噸以上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六十五條,《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三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十九)違反自行監測規定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
簡化管理 |
1或者2 |
|
重點管理 |
3或者4 | |
|
重點管理(鋼鐵、石化、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冶煉、印染、染料、水泥、煤電、陶瓷、采礦、放射性、危廢經營、垃圾焚燒發電、平板玻璃,“兩高”項目) |
5 | |
|
行為類型 |
已經開展自行監測但監測因子或者頻次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1或者2 |
|
未開展自行監測的 |
3或者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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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二十)違反自動監測設備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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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安裝、聯網、運行情況 |
未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或者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的 |
1或者2 |
|
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 |
3 | |
|
已安裝但未按照規定聯網的;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部分停運的 |
4 | |
|
未按照規定安裝的;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全部停運的;擅自改動參數和數據的 |
5 | |
|
自動監測數據失真情況 |
比對監測數據誤差超過最大允許誤差不足1倍的 |
1 |
|
比對監測數據誤差超過最大允許誤差1倍以上不足3倍的 |
2或者3 | |
|
比對監測數據誤差超過最大允許誤差3倍以上的 |
4或者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二十一)違反環境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行為類型 |
公開不規范的 |
1或者2 |
|
未公開的或者不如實公開的 |
3或者4 | |
|
拒不改正的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第四十三條,《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二十二)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項目類型 |
報告表 |
1或者2 |
|
報告書 |
3或者4 | |
|
報告書(鋼鐵、石化、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冶煉、印染、染料、水泥、煤電、陶瓷、采礦、放射性、危廢經營、平板玻璃、垃圾焚燒發電,“兩高”項目) |
5 | |
|
行為類型 |
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缺陷、遺漏、抄襲或者虛假,未導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實、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的 |
1或者2 |
|
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缺陷、遺漏、抄襲或者虛假,導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實、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的 |
3或者4 | |
|
多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二十三)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情況 |
查實有“儀器設備運行不正常”“檢驗設備未經檢定或在檢定有效期外導致結果不準確”“檢驗方法或排放限值標準適用不準確,造成結果判定錯誤”“不如實錄入機動車關鍵信息”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情節之一的 |
1 |
|
查實有“儀器設備運行不正常”“檢驗設備未經檢定或在檢定有效期外導致結果不準確”“檢驗方法或排放限值標準適用不準確,造成結果判定錯誤”“不如實錄入機動車關鍵信息”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情節中兩種及以上情形的 |
2或者3 | |
|
查實有“插入采樣探頭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用其他機動車代替應檢機動車上線檢驗”“機動車不上線檢驗就出具檢驗報告”“利用計算機軟件等手段篡改或偽造檢驗數據和結果”等情形的 |
4或者5 | |
|
涉及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輛) |
1輛 |
1 |
|
2輛以上不足5輛 |
2 | |
|
5輛以上不足10輛 |
3 | |
|
10輛以上不足15輛 |
4 | |
|
15輛以上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二十四)違反現場檢查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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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拒絕、阻撓檢查或者弄虛作假情形 |
執法人員依法提出檢查要求后,拖延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 |
1 |
|
執法人員依法提出檢查要求后,拖延超過半小時 |
2 | |
|
隱匿、拒絕提供資料 |
3 | |
|
圍堵、留滯執法人員或者弄虛作假 |
4 | |
|
暴力抗法或者偽造現場、證據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共性裁量因子
下列表格用數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級,1—5代表了違法行為從輕微到嚴重的不同程度。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 |
未受過行政處罰的 |
1 |
|
1次 |
2 | |
|
2次 |
3 | |
|
3次及以上 |
4或者5 | |
|
兩年內受處罰情況 |
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 |
1 |
|
罰款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 |
2 | |
|
罰款2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 |
3 | |
|
罰款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 |
4 | |
|
罰款100萬元以上、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 |
5 | |
|
配合調查情況 |
積極配合調查 |
1 |
|
基本配合調查 |
2或者3 | |
|
拒不配合調查 |
4或者5 |
注:1、兩年內是指本次案件立案之日起追溯兩年(例2022年10月10日立案,應當追溯至2020年10月11日)。
2、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以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不要求為同一類或者同一種違法行為;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含多個違法行為的,以行為個數計算違法次數。
3、兩年內受處罰情況中,罰款以兩年內因單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所受最高罰款金額為裁量基準,有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的情況選取裁量等級5;兩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的選取裁量等級1。
三、違法行為修正裁量因子
下列表格用數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級,-2—2代表了可予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不同情形。
|
修正因素類別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
改正情況 |
整改措施已落實 |
-2或者-1 |
|
整改措施正在落實中 |
0 | |
|
無整改措施或者拒不改正的 |
1或者2 | |
|
社會影響力 |
個體工商戶和一般一般自然人 |
-2或者-1 |
|
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
0 | |
|
央企或者上市公司 |
1或者2 | |
|
主觀過錯程度 |
過失 |
-1或者-2 |
|
故意 |
1或者2 |
注:為便于代入函數公式進行計算,上述表格用數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級。其中,1—5代表了違法行為從輕微到嚴重的不同程度,-2—2代表了可予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不同情形。
四、裁量處罰金額的計算
(一)計算公式:X=N+(M-N)×[(A-1)/4]×(1+B)。
X:裁量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上限
N:法定處罰下限
A:裁量系數
B:修正系數
(二)裁量系數A
根據現場執法調查取證事實,選擇違法行為對應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由裁量因子對應的裁量等級數值計算裁量系數。其中裁量因素包括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因子和共性裁量因子。
1.只有一個裁量因子時,A=裁量因子等級數值。
2.有多個裁量因子時,裁量系數的計算方法為:選擇一個裁量等級最高的,作為首要因子,取其對應數值進行計算;其他裁量因子取裁量等級數值的平均數進行計算。
3.A=50%×首要因子等級數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數值的平均數。
(三)修正系數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況、社會影響力、主觀過錯情況3種,裁量等級數值從-2到2。
B=修正因子數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個數×2)×30%。
(四)計算金額
將計算結果個位取整,得出處罰金額。計算出的處罰金額高于法定處罰金額上限的,取法定處罰金額上限。
五、裁量計算示例
例:某市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到某工業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現場采集污水排口外排水樣監測,結果顯示: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264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1.64倍。經調查,該企業日排水量約為250噸,發現超標排污后,該企業立即停止排污,排查超標原因,該企業兩年內未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該違法行為涉及裁量因子見下表:
(一)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因子:
超標因子:1個(裁量等級1)
廢水類別:一般工業廢水(裁量等級2)
超標狀況:1倍以上不足3倍(裁量等級2)
日排水量:100噸以上不足500噸(裁量等級3)
(二)共性裁量因子:
環境違法次數:無(裁量等級1)
受處罰情況:罰款5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
配合調查情況:基本配合(綜合判定裁量等級取2)
(三)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
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裁量等級0)
主觀過錯程度:過失(綜合判定裁量等級取-1)
1.計算裁量系數A
通過案例調查取證事實,該案涉及個性違法裁量指標有4個,分別對應裁量等級數值為1、2、2、3;共性違法裁量指標有3個,對應裁量等級數值為1、1、2;選取其中一個裁量等級數值為3的作為首要因子,剩下的裁量等級數值取平均數。具體計算裁量系數A過程如下:
計算公式:A=50%×首要因子等級數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數值的平均數
首要因子等級數值=3
其他裁量因子數值的平均數=(1+2+2+1+1+2)/6
A=50%×3+50%×[(1+2+2+1+1+2)/6]=2.25
2.計算修正系數B
通過上述調查取證事實,該案修正裁量因素有3個,分別對應裁量等級數值為-2、0、-1。具體計算修正系數B過程如下:
計算公式:B=修正因子數值之和/(修正因子個數×2)×30%。
修正因子數值之和=[(-2)+0+(-1)]
B=[(-2)+0+(-1)]/6×30%=-0.15
3.計算罰款金額X
罰款金額計算公式:X=N+(M-N)×(A-1)/4×(1+B)結合案件違法所依據的法律(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信息,計算公式各參數如下:
M:1000000
N:100000
A:2.25
B:-0.15
X=100000+(1000000-100000)×(2.25-1)/4×(1-0.15)
X=339063
按個位取整,本案罰款金額為339063萬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