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壽區統計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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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執法類別 |
執法事項名稱 |
審核依據 |
法制審核的范圍 |
提交部門 |
應提交的資料 |
審核重點 |
審核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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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處罰 |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重慶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一個統計年度內3次及以上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連續兩個統計年度2次及以上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具體承辦行政處罰事項的科室 |
1.立案或者程序啟動審批表、受理憑證等; 2.進行審查、核查或者調查取證所采取的措施情況及相關行政執法文書,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陳述、申辯等權利的行政執法文書; 3.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筆錄、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 4.經過聽證、專家論證或者評審、評估的,需提供聽證或者評審、評估材料; 5.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書; 6.其他相關材料。 |
1.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3.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4.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是否準確; 5.是否說明理由或者說明理由是否充分; 6.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7.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8.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適當性相關的其他內容。 |
收到法制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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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重慶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1.違法數額比例在30%以下且違法數額大于5億元的、或違法數額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違法數額大于3億元小于5億元的、或違法數額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違法數額大于5000萬元小于1億元,且存在主觀故意的或者違法數額大于1億元小于3億元的、或違法數額比例在90%以上且違法數額大于3000萬元小于5000萬元,且存在主觀故意的或者違法數額大于5000萬元小于1億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9.5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違法數額大于5億元的、或違法數額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違法數額大于3億元小于5億元的、或違法數額比例在90%以上且違法數額大于1億元小于3億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9.5萬元以上15.5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違法數額大于5億元的、或違法數額比例在90%以上且違法數額大于3億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5.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4.個體工商戶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情節嚴重,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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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處罰 |
提供不完整統計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重慶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1.應填而未填的指標數量占該種報表指標總量的20%以上3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9.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7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2.應填而未填的指標數量占該種報表指標總量的30%以上5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9.5萬元以上15.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款。 3.應填而未填的指標數量占該種報表指標總量的50%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5.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9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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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處罰 |
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重慶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逾期未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或者拒絕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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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處罰 |
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重慶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使用威脅、暴力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對統計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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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處罰 |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重慶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全部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對統計工作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