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宣傳、文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政府規范性文件,擬訂全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規劃全區文化、旅游、體育事業和產業發展,擬訂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游和體育融合發展,推進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區性的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活動,統籌、協調、指導區級重點文化、旅游、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全區旅游整體形象宣傳和推廣,促進文化產業、旅游產業和體育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擬訂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指導、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
(四)負責管理全區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區公共文化、旅游、體育事業發展,推進全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導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組織實施全區廣播電視領域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
(六)指導、推進全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行業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旅游、體育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實施文化、旅游、體育的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承擔文化市場、體育市場和旅游經濟運行監測體系建設工作,促進文化、旅游和體育產業發展。
(八)負責全區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發展,對全區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旅游和體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市場。
(九)負責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區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體育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具體執法由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承擔。
(十)負責對全區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指導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十一)指導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十二)負責推動全區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
(十三)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負責全區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全區廣播電視系統的安全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十五)負責指導、管理全區文物和博物館業務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傳承,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協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體育運動項目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十七)負責文化、旅游、體育和廣播電視行業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十八)負責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
(十九)擬訂全區文化、旅游、體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
(二十)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和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