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MB1989594Q/2021-00035 | [ 發文字號 ] | 長壽府辦發〔2021〕72號 |
| [ 主題分類 ] |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8 | [ 發布日期 ] | 2021-09-18 |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長壽區文物征集工作管理 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長壽區文物征集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18日
重慶市長壽區文物征集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文物事業發展,豐富館藏文物的數量和種類,規范文物征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和《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物征集是指通過接受捐贈、購買等方式合法取得國有單位、非國有單位、團體和個人收藏的文物的行為。
第二章?征集范圍和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征集文物的管理部門為重慶市長壽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文化旅游委),主要職責是對擬征集文物進行鑒定。征集主體為長壽區博物館(區文管所),主要職責是入庫收藏、保護、研究、展示等。由區文化旅游委、區財政局等部門組成藏品征集聯席會,主要職責是審核藏品征集名錄,履行藏品征集程序。
征集范圍為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合法持有者的文物資料和實物。重點征集反映長壽歷史文化、水利水電文化、中華長壽文化等內容及巴蜀文化藝術品等文物。
(一)各類歷史文物。包括石器、青銅器、玉器、金銀器、陶瓷器、漆器、竹器、錢幣、字畫、印鑒、骨牙石木雕刻藝術品等。
(二)各歷史時期(含近現代)的珍貴圖片、重要遺址圖片、紀念地的圖片、實物和資料。
(三)歷史名人生活起居用品。
(四)其他相關文物。
第四條?征集方式
(一)接受捐贈。單位或個人收藏的文物、史料,自愿捐贈的。
(二)購買。向文物商店、古董商、一般公眾等購買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文物,也包括參加合法的文物拍賣活動。
(三)復制。對于確有價值,本人不愿捐贈、也不愿有償提供的文物,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復制后將原件退回。
(四)接收移交。國家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移交的文物或司法機構、海關、工商等部門依法移交的沒收文物。
第三章?文物鑒定
第五條征集過程中的文物鑒定工作,由區文化旅游委聘請市級(含市級)以上鑒定專家組成鑒定小組承擔。
第六條文物征集的鑒定工作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區文化旅游委組織專業人員初審,初審合格再進行文物鑒定專家評審。
(二)文物鑒定專家負責對文物的真偽、價值進行鑒定和評估。每次鑒定活動,參加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三人。鑒定完成后,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填寫鑒定意見,交區文化旅游委匯總。
(三)由區文化旅游委依據專家鑒定意見決定是否征集。
第七條?文物鑒定過程中,如專家在文物真偽、價值等方面產生分歧,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區文化旅游委另行組織至少含一名國家級專家的鑒定組進行重新鑒定。涉及重大文物鑒定事項時,每一文物類別的鑒定專家不少于三名。
第四章?文物征集和入藏
第八條征集文物確定后,由區博物館(文管所)與擬征集文物所有單位或個人完成征集程序,簽訂征集合同。
第九條?征集到的文物,按照文物入藏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文物庫房管理人員須對藏品進行登記、編號、制卡,詳細記錄文物征集情況和流傳經歷,做出認真準確的現狀描述和完殘記錄,并進行照像、繪圖、測量等工作。
第五章?征集經費管理
第十條每年部門預算編制前由區文化旅游委負責申報次年的文物征集計劃,在征集計劃中明確征集方向和內容,征集計劃經藏品征集聯席會初審后,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區財政局根據審定情況據實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征集經費的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征集經費的支出包括:
(一)直接費用:收購費、獎勵費、保管費等;
(二)間接費用: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保險費、咨詢費等。
間接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直接費用的百分之五。如確有特殊原因,間接費用超過百分之五的,須經藏品征集聯席會同意,但不得超過直接費用的百分之十。
文物征集專項經費管理制度由區財政局、區文化旅游委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征集經費的使用接受區審計局審計,同時接受區紀委監委、區財政局監督。
第六章?征集紀律
第十四條?文物征集須向文物收藏單位或個人講明政策和定價依據,不許在征集中強買強賣,禁止與文物提供對象進行私下交易,對文物提供對象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密。
第十五條?征集工作中,發現有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圖讀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