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876H/2021-00036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社會救助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江南街道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24 | [ 發布日期 ] | 2021-09-24 |
重慶市長壽區民政局轉發《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規程>的通知》的通知
重慶市長壽區民政局
轉發《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
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規程>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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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現將《重慶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規程》(渝民發〔2015〕50號)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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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民政局
????2015年9月16日???????????????????????????
重慶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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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工作,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發〔2015〕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一、申請
(一)資格條件
1. 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
2.?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
3. 因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 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5. 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其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履行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二)申請受理
1.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對于申請人具有本地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于申請人屬非本地戶籍人員,持有當地居住證或未持有當地居住證、但在當地實際居住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于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條件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區縣(自治縣)民政局申請救助。
2.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及時發現并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三)申請材料。申請臨時救助,申請人應按規定填寫臨時救助申請書,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簽字確認。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書;
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屬非本地戶籍人員應提交當地居住證或實際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
3.家庭(個人)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
4.家庭(個人)遭遇火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義務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難相關證明材料;
5.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當即受理并登記。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二、審核
(一)調查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村(居)委會協助下,組織調查人員(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參加調查人員應在調查結束后,形成調查核實材料并簽字,同時應將調查核實材料送申請人簽注意見。
1. 信息核查。通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信息管理系統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等信息進行核查。
2. 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或者事發地、就醫地等了解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體情況。
3. 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走訪了解其家庭人員情況、就業及收入情況、財產情況和日常實際生活狀況,以及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困難的實際情況。
4. 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有關單位或部門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家庭困難狀況調查結束后,如有需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況組織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二)集體評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臨時救助評審小組,及時召開評審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評審意見。
1. 組成評審小組。鄉鎮人民政府應成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為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經辦人員、參與調查人員、紀檢監察人員、轄區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負責人、駐村(居)干部等組成的臨時救助評審小組(不少于5人)。
2. 集體研究評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主持召開評審會議,由臨時救助科室負責人或經辦人員逐一介紹申請人家庭困難狀況調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提出是否給予臨時救助及救助金額的建議,經參會人員集體研究,超過半數同意通過,作出評審意見,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并形成會議記錄備查。
(三)張榜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擬審核給予和不給予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的相關信息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申報情況、調查核實情況和審核結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異議的,應再次核查。
(四)審核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調查核實、評審意見、張榜公示情況作出審核決定,填寫審核審批表。
屬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審批決定,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將審批相關材料及時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備案。
屬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批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有關申請審核材料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批。報送材料包括:申請審核材料(審核審批表、家庭困難狀況核查表、民主評議結果以及申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結果。
三、審批
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材料后,應及時審查,作出審批決定。
(一)材料審查。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材料不完備的應及時退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補齊后重新報送。
(二)重點復核。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對需重點調查或有疑問、有舉報的,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調查復核。
(三)集體評審。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成立由民政局負責人為組長、社會救助科(中心)科長(主任)、經辦人員等組成的評審小組,根據材料審查和重點復核情況,召開評審會集體研究,經參會人員超過半數同意通過,作出評審意見,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并形成會議記錄備查。
(四)審批決定。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及時予以批準,在審批表上簽字蓋章;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下發臨時救助審批決定書,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因有疑問或有異議需組織再次調查核實的,可適當延長時間作出審批決定。
四、辦理時限
自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在30日內(不含公示期),辦結審核審批手續。
五、緊急程序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先行救助。待緊急情況解除之后,應在30日內及時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六、實施救助
對符合條件的臨時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方式實施救助:
(一)發放救助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及時轉介提供幫扶。
七、材料歸檔
臨時救助審批結束后,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相關申請審核審批材料進行全面整理,按一戶(人)一檔歸檔,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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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流程圖
2. 臨時救助申請接收登記表
3. 臨時救助申請書
4. 臨時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
5. 臨時救助核對結果通知書
6. 臨時救助家庭困難狀況核查表
7. 臨時救助審核審批表
8. 提供收入證明的函
9. 臨時救助民主評議通知
10. 臨時救助民主評議表決表
11. 臨時救助民主評議結果
12. 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審核結果
13. 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審核結果公示
14. 臨時救助審批結果通知書
15. 社會救助轉介服務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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