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資金管理細則》
(長應急〔2023〕26號)對自然災后救助相關標準規定如下: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物資主要分配用于解決受災群眾 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主要救助項目及指導標準如下:
1. 災害應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的人員。包括因自然災害造成不能在現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進行安置并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災害過程后,住房未受到嚴重破壞、不需要轉移安置,但因災造成當下吃穿用等發生困難,不能維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標準給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據實際災害情況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5天。
2. 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用于因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 死亡人員(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屬。按照死亡人員16000 元/人的標準一次性撫恤。
3. 過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災害造成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上述三項條件必 須同時具備),需政府在應急救助階段結束、恢復重建完成之前 幫助解決基本生活困難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4. 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于因自然災害造成以 居住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居住問題的困難人員。
——倒塌房屋,即因災導致房屋整體結構塌落,或承重構 件多數傾倒或嚴重損壞,必須進行重建的房屋。
——嚴重損壞房屋,即因災導致房屋多數承重構件嚴重破 壞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險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無維修價值的房屋。
——一般損壞房屋,即因災導致房屋多數承重構件輕微裂縫,部分明顯裂縫;個別非承重構件嚴重破壞;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繼續使用的房屋。
因災倒損的獨立廚房、牲畜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不納入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和維修資金 補助范圍。
倒塌、嚴重損壞房屋恢復重建按照重建 5000 元/間、 4 間及以上每戶20000元的標準給予救助;一般損壞房屋維修, 根 據損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給予適當補助;對于集中建房點配套的基本公共設施建設,可給予適當補助。
5. 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于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 的群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原則上不超過15天。
6.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于幫助受災群眾解決因災住 房倒損、農經作物絕收、傷病及其他情況造成冬令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按照不低于 150 元/人給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視困難情況給予每人 1-2 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7. 物資救助。用于幫助解決無房可住、臨時轉移安置受災 群眾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原則上按帳篷(規格12平方米)1頂/戶(一般 2-4 人)、折疊床 1 張/人、棉被 1-2 床/人或棉衣被 1-2 件/人的標準發放,其他救災物資酌情安排。優先滿足老年人、孕婦、小孩等特殊困難需要。
8. 應急救災儲備物資采購、管理費。用于應急救災物資采購、倉儲、維護維修、裝卸、保險、勞務、管理和運輸等費用支出。
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區級將統籌上級劃撥資金,建立適時的動態調整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