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4385A/2024-00036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土地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長壽湖鎮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6 | [ 發布日期 ] | 2024-09-06 |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長壽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長壽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第一條為規范本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 償??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征地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承辦區人民政府補償安置職責范圍內的應復應訴、信訪和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統籌協調解決補償安置工作中的各類具體問題。
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區征地實施機構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區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區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指導種植、養殖專業戶等的征地補償。
區信訪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備案審查及信訪等相關工作。
園區發展改革、民政、司法、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林業、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園區管委會、區屬重點國有企業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并按照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及信訪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六條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長壽區綜合地價標準(見附件1)執行。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征收農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補償標準按照同一區片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第七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土地補償費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安置補助費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按照36000元/人的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補助費不足的,由區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計入征地成本。
第九條農村房屋是指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和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
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見附件2)補償。
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實際面積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不一致的房屋,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的,不予補償。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2000元。
區征地實施機構依法委托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確定具體分配的方案,及時將補償費支付給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人。分配完成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有關資料交區征地實施機構備份。
第十一條林地補償面積以征地批準文件中的林地面積為準。林地范圍內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重慶市征收林地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本區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征地范圍內的墳墓納入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綜合定額補償。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的,按無主墳處理。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三)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的情形。
第十四條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兩年以上的,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其中:
(一)工業類。對適宜用設備凈值計算搬遷補助費的制造、加工型企業等,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備折舊后凈值的20%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搬遷補助費按設備評估凈值計算。
(二)商業服務類。按照實際用于商服經營的房屋面積計算,搬遷補助費按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的20%計算。
(三)農業類。種植、養殖場被征收的,搬遷補助費按附件4、附件5所列標準執行。
持??持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未滿兩年的,按行業類別給予前款所列標準50%的搬遷補助費;持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6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按行業類別給予前款所列標準20%的搬遷補助費;持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滿6個月的,可以不給予搬遷補助費。
未制定具體標準或具體標準未涵蓋的,可采取評估等方式給予搬遷補助費。
第十五條因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等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票據的,按搬遷時相應公共企事業單位實際安裝價格補償。確需繼續使用的,也可予以復建。
第十六條土地征收批復后,在限定期限內騰空交出房屋的征地搬遷戶,根據項目用地需要按騰空交出房屋時間先后分階段予以不高于被拆除房屋補償費15%的獎勵。
具體獎勵辦法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規定。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七條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第十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被??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的占比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本條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總人口數。本條所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二十條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其中:
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 數,按照征地后農戶剩余人均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低到高依次確定;只征收未發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區征地實施機構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人力社保、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復核,區人民政府核準。
第二十一條征收集體土地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以及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按市政府相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區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人員,即享受過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及國家、本市和我區農村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選擇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六條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自建住房補助:3人及以下戶補助3.0萬元,4人戶補助4.0萬元,5人及以上戶補助5.0萬元。
第二十七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安置房安置或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住房安置對像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貨幣安置或安置房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貨幣安置或安置房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長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圍內;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該家庭無其他住房,即住房安置對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農村住房和未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第二十九條住房安置對象實行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標準,以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購買。
因??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見附件3)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購買。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補償給住房安置對象。
住房安置對象按照本辦法選擇已建成安置房安置且實際購房面積大于等于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予以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公布。
第三十條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區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三十一條住房安置對象房屋被搬遷,但鎮(街道)轄區內無條件集中統一修建安置房的,住房安置對象可在毗鄰鎮(街道)安置房小區就近安置。
第三十二條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見附件3)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
第三十三條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三十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的50%予以補助:
(一)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均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
(二)被搬遷住房屬于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且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三十五條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按800元/人支付搬遷費,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15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的具體適用以及未盡事宜,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會同相關鎮街、部門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原則研究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稱“長期”,是指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活、居住3年以上。
第三十八條土?? 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相關權利人可以書面委托區征地實施機構統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道路、水系等因征收影響使用確需修復的,由用地單位或區征地實施機構會同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資金予以修復,以保證村民正常生產、生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獲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監護人。
第四十一條國家和重慶市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長壽府發〔2008〕92號)、《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長壽府發〔2013〕114號)、《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費用標準的通知》(長壽府辦發〔2013〕21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1. 長壽區綜合地價標準
2. 長壽區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3. 長壽區安置房建安造價、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4. 種植場搬遷補助標準
5. 養殖場搬遷補助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