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壽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長壽區計劃生育惠民惠農財政補貼依據
1.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國人口發〔2004〕39號)2004年5月21日;
2.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國人口發〔2008〕60號) 2008年8月11日;
3.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在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意見》(人口廳發〔2008〕20號)2008年5月6日;
4.重慶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計生利益導向政策的通知》 (渝人口發〔2013〕27號)2013年11月11日。
在執行中,上述文件如有修訂,按新修訂的文件、文號、日期更新“補貼依據文件”。
??
?
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
政策性解釋》的通知?
國人口發〔2004〕39號
?
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等省(市)人口計生委:
現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獎勵扶助對象的具體確認條件。有關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以該通知為準。
?
???????????????????????2004年5月21日?
?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
政策性解釋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的有關規定,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年滿60周歲。
一、關于“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一)“農村居民戶口”特指在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試點省(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從是否屬于農業戶口、現戶口登記地址是否在村委會;是否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是否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幾個方面進行具體界定。
(二)喪偶現無配偶的,以本人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進行界定。
二、關于“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應按以下條件掌握:
(一)獎勵扶助對象范圍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前,沒有違反本省(區、市)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以其生育行為發生時,所在省(區、市)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三)生育行為發生時,所在省(區、市)尚沒有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數量的,以其所在省(區、市)第一個規定生育數量的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三、關于“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養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之前收養的子女,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后,現存子女合計數為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雙方均未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現存數合并計算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夫妻。
(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養,該子女現存活的,應計入現存子女數。
(五)獎勵扶助對象不包括雙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關于“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應以其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準,對于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2004年的獎勵扶助對象應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60周歲的人員。
獎勵扶助金按年計算,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
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完善計劃生育家庭
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
國人口發〔2008〕60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
為落實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78號)精神,做好扶助對象確認工作,確保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全面、順利、健康實施,結合試點地區反映的問題,現就完善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通知如下:
一、扶助對像夫妻一般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因喪偶或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單親一方須年滿49周歲。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依據,對于從未辦理過居民身份證的,則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依據。
二、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違法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特別扶助范圍。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養的子女數分別認定,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過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范圍。由于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
符合上述條件的,應出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有關獨生子女的證明材料。
三、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現無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的,需提供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審核(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審核),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上條件。女方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時起發放扶助金。
對發生生育、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不再符合扶助條件的扶助對象,應自其生育、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時起,終止發放扶助金。
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具體確認條件。
?
?????????????????2008年8月11日
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在深化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
工作的指導意見?
人口廳發〔2008〕20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
為適應各地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形勢,切實重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對人口計生工作的影響,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確保人口計生工作深入健康發展,促進城鎮化進程和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科學界定適用城鄉生育政策的人群
(一)進一步明確適用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具體條件。符合以下一種情況的人群應繼續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一是戶口登記在農村村民委員會并且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是成建制地變更為城鎮居民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下簡稱"農轉城"人員),且尚未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其中,國家工作人員等除外。適用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具體條件以及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認定標識,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意見和各地具體情況確定。
(二)合理確定生育政策過渡期。對已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農轉城"人員,要給予生育政策過渡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在生育政策過渡期內,仍應執行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充分認識生育政策過渡期對保護農民利益、促進城鎮化進程的重要性,根據情況確定具體年限。
(三)建立規范、統一的城鄉生育政策適用人群的界定程序和工作制度。要立足人口計生部門實際,密切聯系公安部門,緊緊依靠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鎮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各種制度。根據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進程,及時、全面地組織一次對人口基本情況的調查登記,逐個核實基礎信息,準確掌握居民戶口登記及變更的情況。進一步完善育齡婦女信息管理系統,并實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務,確保已婚育齡婦女生育政策適用的準確無誤。
二、進一步明確"農轉城"人員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和社會制約政策
(四)"農轉城"人員在未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以及生育政策過渡期內,應繼續執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五)農村居民變更為城鎮居民或戶口變更登記在城鎮居民委員會之前違法生育的,已依法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的,原決定繼續有效;未作出征收決定的,應按規定將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作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農轉城"人員在生育政策過渡期內及之前違法生育的,要按照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處理,并按當地對農村居民的有關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建立健全相關部門之間以及人口計生系統內部人口信息共享機制
(六)公安部門的戶口登記信息是人口計生服務和管理的基礎。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與公安部門密切配合,建立居民落戶、戶口登記地址變更、流動人口暫住戶口登記、申領居住證等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七)建立健全戶口遷出地與遷入地人口計生部門之間戶口遷移信息的通報制度。戶口遷出地人口計生部門要據實為遷出育齡人口辦理計劃生育證明,及時通報遷出人員的婚育情況,做好政策法規宣傳教育,依法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戶口遷入地人口計生部門要主動向戶口登記機關了解新落戶人員的基本情況,認真查驗其計劃生育證明,核實其婚育、節育、獎懲等情況,及時將其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范圍。戶口遷出地和遷入地要共同配合做好遷移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保證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地傳輸和交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意見及各地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及人口計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規定。及時將本地在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計生工作的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向國家人口計生委報告。
?
?????????????????2008年5月6日
?
重慶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規范計生利益導向政策的通知?
渝人口發〔2013〕27號
?
各區縣(自治縣)人口計生委,萬盛經開區人口計生局、北部新區社會發展局:
????為進一步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市人口計生委在反復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計生利益導向有關政策進行了規范,并通過市法制辦審查備案(渝文審〔2013〕46號),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附件:計生利益導向有關政策
?
?
??????????????????????重慶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3年11月11日????????
?
附件
????????計生利益導向有關政策
?
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一)對象確認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2.本人為本市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業戶口;
3.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現存活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請當年年滿60周歲。
(二)扶助標準。
1.農村獨生子和雙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農村獨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三)具體解釋。
1.夫妻曾經生育子女的認定,以生育活嬰為準。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納入農村獎勵扶助范圍。
2.夫妻中女方懷孕后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離家前男方已生育一個子女或出走后收養一個子女的,不納入農村獎勵扶助范圍。
3.獨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符合農村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可納入扶助范圍。
4.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養子女,一方符合農村獎勵扶助條件,且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生育子女方還未享受獎勵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納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獎勵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納入。未生育方享受獎勵扶助后,同生育方離婚的不再繼續享受。未生育方納入獎勵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繼續享受,但未生育方再登記結婚的不繼續享受。
5.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為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個人申報及變更退出時間。符合條件的對象到戶籍地鄉鎮(街道)、村(社區)申請(夫妻戶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戶籍地申報)。
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一)對象確認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2.本市戶口;
3.現無存活子女或現存活一個子女(包括合法收養一個子女)被依法鑒定為三級及以上殘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請當年女方年滿49周歲。
(二)扶助標準。
1.獨生子女三級及以上殘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2.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
(三)具體解釋。
1.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并納入。
2.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原配夫妻,女方年滿49周歲,男女雙方納入;女方未滿49周歲,男女雙方均不納入。
3.符合特別扶助條件喪偶現無配偶、離婚現無配偶(單親家庭)或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本人年滿49周歲時納入。
4.符合特別扶助條件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且再婚夫妻中女方年滿49周歲,一方符合特別扶助范圍且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生育子女方還未享受特別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納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特別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納入。未生育方享受特別扶助后,同生育方離婚的不再繼續享受。未生育方納入特別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繼續享受,但未生育方又登記結婚的不繼續享受。
5.無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養的一個子女死亡或依法收養了一個三級及以上殘疾子女的納入特別扶助。獨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養一個三級及以上的殘疾子女,可納入特別扶助范圍。獨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養一個子女,收養后又依法解除收養關系的,可納入特別扶助。
6.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而無子女的夫妻,符合收養實質要件而沒有辦理收養手續收養一個子女(收養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內)死亡,可納入特別扶助范圍。
7.符合特別扶助條件夫妻,如果再生育子女、收養健康子女或殘疾子女康復的,不再納入特別扶助,自其再生育子女、收養健康子女或殘疾子女康復的次年起,終止發放特別扶助金。
8.符合特別扶助條件夫妻,獨生子女死亡后戶口未注銷的暫不納入;待戶口注銷后納入。
9.獨生子女三級及以上殘疾家庭申請特別扶助必須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部隊確定的殘疾等級在申請特別扶助時須重新認定。
10.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為特別扶助個人申報及變更退出時間,其中獨生子女死亡申報特別扶助可延長至4月1日以前申報,符合條件的對象到戶籍地鄉鎮(街道)、村(社區)申請(夫妻戶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戶籍地申報)。
三、農村獨生子女四級殘疾家庭扶助
(一)對象確認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為本市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業戶口;
3.本人及配偶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且依法鑒定為四級殘疾,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
4.申請當年女方年滿49周歲,年齡在60周歲以下。
(二)扶助標準。
1.農村獨生子女四級殘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2.農村獨生子女四級殘疾家庭父母年滿60周歲轉入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扶助金標準不變。
(三)具體解釋。
1.符合農村獨生子女四級殘疾家庭扶助條件的,必須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有關證明。
2.申請農村獨生子女四級殘疾家庭扶助必須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部隊確定的殘疾等級在申請農村獨生子女四級殘疾家庭扶助時須重新認定。
3.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為農村獨生子女四級殘疾家庭扶助個人申報及變更退出時間,符合條件的對象到戶籍地鄉鎮(街道)、村(社區)申請(夫妻戶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戶籍地申報)。
四、農村獨生女報考重慶市屬院校照顧錄取政策
(一)對象確認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及父母均為本市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業戶口;
2.本人為獨生女;
3.本人父母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或收養子女。
(二)優惠政策。
農村獨生女報考市屬院校在各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下5分以內(含5分)視為達線。
(三)具體解釋。
1.再婚家庭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子女數可分開計算,以獨生女本人和再婚家庭中生父(母)的戶口界定。
2.單親家庭,以獨生女本人和撫養方家長的戶口界定,其子女數按撫養方生育的子女數計算。
3.依法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家庭,現只存活一個女孩的可納入申報范圍。
4.轉戶居民從辦理城鎮社會保障待遇之年起,給予5年享受報考市屬院校照顧錄取政策的過渡期。獨生女父母“一城一農”(不包括轉戶居民)的不能享受報考市屬院校照顧錄取政策。
5.符合照顧錄取政策的農村獨生女,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有關證明在父母戶籍地進行申報,單親家庭在撫養方戶籍地申報,父母雙亡的農村獨生女在本人戶籍地申報。
6.依法收養的女孩,其收養父母未生育子女的,不享受報考市屬院校照顧錄取政策。
7.符合條件的考生,按照市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到報名區縣招生考試機構或報名點領取《申報表》。考生如實填寫后將申報表交戶籍地村(社區),村(社區)初審后及時將申報表交所在地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審核后報區縣,區縣審批后將申報表報市人口計生委,市人口計生委將審核通過的申報表按區縣分類交市教育考試院,市教育考試院組織輸機采集特征信息后將申報表返回區縣招生考試機構裝入考生檔案。
五、有關政策解釋
(一)適用生育政策界定。
1.夫妻所生育子女數必須符合當時的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違法生育和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獎勵扶助、特別扶助范圍。
2.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雙方現已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符合照顧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審批生育的納入扶助范圍。
4.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配偶外的人員發生生育行為的屬違法生育,婚外生育的雙方(含其配偶)均不能納入扶助范圍。
5.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依據政策生育的農村雙女戶,符合農村獎勵扶助條件的納入獎勵扶助范圍。1979年1月1日至1980年9月1日,執行川革發〔1979〕14號文件;1980年9月1日至1985年9月5日,執行川府發〔1980〕177號文件;1985年9月5日至1987年7月2日,執行原重慶市辦〔1985〕85號規定。對于原區縣有文件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對未取得再生育指標生育的雙女戶和1987年7月2日《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后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經動員拒不落實補救措施生育,當時被認定為計劃外生育的雙女戶,不納入獎勵扶助對象范圍。
(二)戶口界定。
1.對有退休工資的輪換工或民辦教師、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農業戶口等視為城鎮戶口。
2.申請人有多種戶口狀況的,由本人申請公安部門認定戶口狀況并注銷其他戶口。未申請認定和注銷的,按戶口待定處理,不納入獎勵扶助范圍。
(三)子女數界定。
1.夫妻現存子女數包括生育子女和收養子女。雙胞胎、多胞胎子女按個數計算子女數量。
2.審查子女數時,只審查現存活子女數,不審查其子女是否生育和子女之間是否見面。
3.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子女數合并計算;若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子女數可分開計算。
4.因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本人戶口界定,子女數以單親前夫妻雙方的子女數計算。單親家庭符合特別扶助條件,子女數按本人實際生育(含依法收養)的子女數計算。
5.單身男女收養子女后又結婚生育子女,子女數合并計算。
6.經公安部門確認為被拐賣的婦女,在被拐賣期間生育的子女未返回與現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不計入現家庭夫妻現存子女數。
7.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前所撿養子女視為事實收養。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依法解除收養關系,不計入收養人現存子女數。
8.夫妻一方(不包括女方懷孕后離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的,子女數按下落不明前雙方生育子女數認定。下落不明方返回后重新確認雙方資格。
9.下落不明未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認定為死亡。
(四)年齡界定。
1.扶助對象的年齡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依據;從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應辦理身份證后再申報。
2.年滿60周歲或年滿49周歲指當年12月31日以前滿60歲或49周歲。
(五)轉戶居民享受過渡期的界定。
1.2010年8月1日以前,轉戶居民是指農村居民因成建制地變更戶口性質等政府行為成為非農業戶口;農村居民因結婚、購買房屋等個人行為登記為非農業戶口的不按轉戶居民對待。從2010年8月1日起,所有轉戶居民視為成建制農轉城。“成建制”不一定以整村整社為單位,也包括一個社的某個區域。
2.轉戶居民從首次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征地農轉非人員從領取安置費(直接支付征地補償費、安置費)、辦理投保單(辦理儲蓄式養老保險)、首次發放生活費(將補償費、安置費劃撥民政部門按月發放生活費)等實際安置和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時間作為已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時間。農業戶口購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作為已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對待。
3.未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轉戶居民繼續執行原戶籍地的農村居民計劃生育扶助政策(國家工作人員等除外)。已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轉戶居民,自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當年起,享受計劃生育扶助政策5年過渡期(國家工作人員等除外),過渡期屆滿的次年不再納入扶助范圍并作退出處理。以前已取消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轉戶居民不再恢復。
4.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工作人員以及政府委派到國家參股企業、控股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管理人員(即由政府任命到企業任職人員)。
5.轉戶居民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不按已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對待。
(六)遷移戶口的辦理。
1.本區縣內遷移戶口,遷移前及遷移當年已確認為扶助對象的,遷移后其資格確認手續不重新辦理;遷移后才申報的,在戶籍地申請辦理。
2.跨區縣遷移戶口,遷移前及遷移當年已被遷出地確認為扶助對象的,在戶口遷移的次年,由戶口遷入地區縣憑遷出地區縣移交的證明材料重新確認;遷移后才符合條件的,由戶口遷入區縣申請辦理。
3.戶口遷出區縣負責當年已在本區縣申報獎勵扶助、特別扶助的遷出人員辦理審核手續,在每年12月為已納入扶助對象的遷出轉戶居民辦理退出手續;每年1月由專人向戶口遷入區縣移交上年遷出轉戶居民的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檔案資料。
(七)其他界定。
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視為事實婚姻。
2.申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事實婚姻除外),一方又下落不明的,不納入扶助范圍。
3.處在服刑期的人員不納入扶助范圍,已納入的暫時取消,刑滿釋放后恢復。如其配偶符合扶助條件的納入。
4.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本通知未規定的特殊個案,由區縣人口計生委書面報市人口計生委認定。
計生利益導向政策口徑的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本規定,以前有關計生利益導向政策口徑的相關規定廢止。國家和市委市政府出臺新的政策規定,以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



渝公網安備50011502001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