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價格的通知》(渝醫保發〔2021〕51號)政策解讀
????《關于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價格的通知》
?????????(渝醫保發〔2021〕51號)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價格招采司《關于及時優化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降低疫情防控成本的函》(醫保采價函〔2021〕78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檢測工作,進一步降低新冠病毒相關檢測費用,減輕人民群眾醫療費用負擔,調整了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價格?,F解讀如下:
????一、主要內容???(一)進一步規范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和降低檢測價格。??????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政府指導價為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最高收費標準,公立醫療機構可以下浮執行。實行單樣本檢測,收費調整為每人次40元(不含體外診斷試劑盒),包含體外診斷試劑盒的收費每人次不得高于60元。實行5:1混樣檢測,公立醫療機構收費每人次不得高于20元;實行10:1混樣檢測,公立醫療機構收費每人次不得高于15元?;鞓訖z測的不再收取體外試劑盒等其他費用。
?????(二)同步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含單、混檢)的醫保報銷屬性及報銷限制。???????1.?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單檢),按《關于印發〈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的通知》(渝醫保發〔2021〕41號)規定,其醫保支付標準隨政府指導價的調整同步下調為每人次40元;醫保屬性、報銷限制、對體外診斷試劑盒的醫保報銷以及其他規定,仍按《關于將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及相關耗材納入我市醫保診療項目目錄的通知》(渝醫保發〔2020〕41號)執行。
??????2.?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混檢),新增納入醫保報銷,醫保屬性確定為甲類,與單檢項目一樣,限我市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新住院或在發熱門診治療時,所接受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予以報銷,一次就診限報一次,按照混檢的收費標準全額納入醫保報銷。?????(三)明確醫療機構為核酸檢測的群眾提供采樣服務,群眾無需掛號且不得收取門診診察費(一般診療費)。具備核酸檢測的公立醫療機構要設置專門窗口或區域,為單純進行核酸檢測(包括混檢)的群眾提供采樣服務,群眾無需掛號且不得收取門診診察費(一般診療費)。????(四)明確“鄉鎮采樣,區縣檢測”的收入分配原則。對基層公立醫療機構實行“鄉鎮采樣,區縣檢測”的,檢測費用可由采樣公立醫療機構代收,收入分配由檢測、采樣的公立醫療機構和基層公立醫療機構雙方自行協商。??????二、體外診斷試劑盒如何收費??????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所需的體外診斷試劑盒,屬于“除外內容”,體外診斷試劑盒僅指核酸擴增試劑,不包括核酸提取或純化試劑、病毒采樣管等。
??????單樣本檢測的,由公立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收費,實行“零差率”銷售;混樣檢測的,不得收取體外試劑盒等其他費用。??????三、本次公布的項目價格執行時間??????本次公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
??????四、如何監管此次公布的項目價格??????公立醫療機構應主動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嚴格按照規定向患者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規范價格行為。



渝公網安備50011502001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