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統籌城市管理領域重大事項,負責擬訂城市管理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區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維護工程技術方案的審查;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三)負責全區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城區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街鎮市政設施維護管理的指導監督;指導城區社會單位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區停車場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五)負責城市供水、節水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指導各鎮供水、節水管理工作。
(六)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管理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指導各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七)牽頭組織開展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指導各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店招店牌設置管理;指導各鎮戶外廣告、店招店牌設置管理工作。
(九)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處置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的監督。
(十)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一)組織編制區級綠地系統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鎮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城市綠線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建設項目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園林綠化管理和城市公園行業管理;組織開展城市義務植樹活動;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指導監督城市公園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園林綠化行業市場管理;指導監督園林綠化工程招投標、定額、質量管理。
(十四)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監督各鎮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城市管理行業應急管理、應對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十六)負責城市管理的數字化、智慧化建設與運行的監管;負責城市管理的科學研究和教育工作;實施城市管理高新技術推廣與運用;開展城市管理行業人員培訓。
(十七)負責制定機關及所屬單位節能減排計劃并監督實施。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