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據
為貫徹《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科技體改〔2019〕1號)、《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渝科局發〔2019〕11號)等文件精神,緊密結合區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和我區科技體制改革的相關要求,區科技局對2006年2月18日印發的《重慶市長壽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長壽府辦發﹝2006﹞16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出臺了《重慶市長壽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長科局發﹝2022﹞14號,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從調整項目設置、優化項目評審、規范立項與結題管理、強化誠信建設與綜合監管等四個方面進一步優化科研項目管理,提升科研績效。
二、政策的主要內容、核心舉措、適用對象
(一)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十章四十九條。重點明確了“本辦法”的制訂依據、項目定位和項目實施原則,分別明確了項目管理與實施主體中的“區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咨詢專家、第三方機構”的職責分工,對項目分類和申報條件作了詳細說明;涵蓋了項目立項、過程管理、驗收與結題等項目管理重點環節,對經費管理與績效評價進行了明確和完善,引入了綜合監管的各項機制,力求流程管理規范嚴謹、項目組織公開透明、項目實施監督有力。
(二)核心舉措
1.調整項目設置。本辦法將項目分為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專項、社會事業與民生保障科技創新專項、決策咨詢與制度創新專項三個類別。其中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專項分為面上項目和重點項目。
2.優化項目評審。簡化項目評審要件,優化專家結構和項目評審方式,完善項目評審機制,確保項目立項和結題評審公開透明和公平公正。
3.規范立項與結題管理。統一規范項目申報通知的編制與發布,采取“自由申報、競爭立項、評審驗收”的方式組織實施。
4.強化誠信建設與綜合監管。全面實行科研誠信管理,加強公開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實現評審全過程的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對項目實行抽查檢查,檢查結果納入科研誠信管理,并面向社會公開。
(三)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區級財政科技經費支持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資金管理與實施主體,包括區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咨詢專家或第三方機構。
三、政策中涉及的關鍵詞、專業名詞解釋
(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務能力的機構,分為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參與單位。
(二)項目牽頭單位須是重慶市長壽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應當在相應研究領域具有技術優勢和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具有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資金保障及組織管理、協調能力;應當制訂和落實本單位項目管理和經費管理制度規范,落實項目實施的基本保障條件,協調管理項目任務的組織實施與重要事項,審核并提交真實、有效的項目資料及其證明材料。
(三)項目參與單位可以是區內外的法人組織,通過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協議,以合作方式聯合申報和實施項目,并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
(四)科技咨詢專家:科技咨詢專家是指接受區科技局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機構邀請,對項目立項評審、結題驗收、經費審計、績效評價等事項,提出咨詢論證意見供項目管理與決策參考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綜合管理人員。
(五)第三方機構:第三方機構是指接受區科技局委托,按相應要求開展項目管理、經費審計、績效評價等服務工作的法人組織。
四、新舊政策差異對比
(一)辦法結構設置調整。原辦法包括五章、十六條,本辦法包括十章、四十九條。
(二)增加制定依據。本辦法明確了制定依據為《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科技體改〔2019〕1號)和《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渝科局發〔2019〕11號)等文件。
(三)項目類別設置。原辦法對項目未進行分類。本辦法將項目分為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專項、社會事業與民生保障科技創新專項、決策咨詢與制度創新專項三個類別,并明確了支持方向、資助強度、申報主體、實施周期等內容。
(四)增加職能職責。本辦法明確了區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咨詢專家和第三方機構的職能職責。
(五)增加申報條件約束。本辦法要求項目負責人同一年度只能申報同一類別的項目1項、且申請項目和主持在研項目的總數不超過2項,項目參與人參與申請項目和在研項目的總數不超過3項,項目沒有獲得過財政資金資助等。
(六)細化過程管理。本辦法明確了項目過程管理的細節,提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認真履行項目任務書的各項約定,按照“強化法人責任、規范資金管理、突出過程服務”的原則組織實施項目,切實履行項目管理主體職責,建立健全項目過程管理相關工作機制和制度體系。
(七)細化立項、結題要求。原辦法從發布指南、項目申請等五個基本環節明確了立項程序,本辦法從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等6個方面對立項程序進行細化,并明確了相應的時間和要求;原辦法項目驗收程序僅明確了項目資料提交時間和驗收方式兩方面,本辦法明確了結題驗收的形式、程序、提交資料等,并明確了不通過驗收的具體情形。
(八)明確經費管理職責。本辦法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切實履行項目管理主體職責,并建立和完善相應管理制度。同時明確經費使用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九)增設績效評價。本辦法按照分類評價的原則對各類項目開展綜合績效評價,根據項目類別分別設置績效評估指標體系。
(十)增設綜合監督。本辦法在綜合監督章節中明確了抽查監督、項目爭議處置機制等五個方面的相關內容。



渝公網安備50011502001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