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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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長壽府辦發〔2018〕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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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發〔2015〕16號)和《重慶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渝民發〔2017〕60號)精神,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功能,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經區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相關制度通知如下:
一、臨時救助的對象范圍
(一)臨時救助對象
臨時救助對象是指具有本區戶籍或實際居住生活在本區境內的居民,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
A類:特困人員,孤兒;
B類: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個人;
C類: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鄉低保標準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個人,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或個人。
D類:其他家庭或個人。
(二)不予納入臨時救助的情形?
1.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
2.申請人存在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
3.經調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足以應對所遭遇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
4.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二、臨時救助的標準
根據救助對象遭遇的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分別確定相應的救助標準。
(一)醫療困難救助
申請時,1年內因家庭成員或個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治療導致醫療支出過大,在獲得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仍難以維持,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暫無自救能力的,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類人員自付費用(指扣除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家庭或個人承擔的費用,下同)達到300元,超過部分按9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不得超過50000元;B類家庭或個人自付費用達到3000元,超過部分按4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不得超過40000元;C類家庭或個人自付費用達到20000元,超過部分按3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不得超過30000元;D類家庭或個人自付費用達到30000元,超過部分按2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不得超過20000元。
2.長期維持基本醫療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A、B類家庭或個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患者本人不超過12個月的救助;C類家庭或個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患者本人不超過6個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災(傷)害臨時救助
1.意外傷害救助
因家庭或個人遭受重特大災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種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需特別救助的。家庭或個人遭遇各種意外人身傷害負擔超過3萬元的給予2000元救助,造成重殘(一、二級殘疾)的給予3000元救助,造成死亡的給予5000元救助。
2.突發性意外救助
因火災突發性意外(故意縱火除外),造成家庭財產及房屋損失1萬元以上或房屋燒毀1間以上可給予1500元救助,損失2萬元以上或房屋燒毀2間以上可給予3000元救助,救助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三)就學困難臨時救助
家庭成員或個人接受非義務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且難以為繼的,A、B類家庭成員或個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并就讀的當年給予5000元的臨時救助(含重慶市民政惠民濟困補充商業保險等專項救助),特殊情形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一年內最高不超過1萬元。民政、教育、扶貧等教育救助資助政策,不能重復申請享受。
(四)生活困難救助
因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教育、意外事件等支出過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難以維持的,視困難情況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特殊情形最高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五)其他特殊情況救助
對因其他重特大事項等特殊原因需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召開專題評審會研究,報經區政府審定同意后實施救助。
以上救助,原則上同一家庭(或個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臨時救助。特殊情況下,同一家庭(或個人)以同一事由在救助標準內可以多次救助,最多不超過3次。
三、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受理
1.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人屬非本地戶籍人員,持有當地居住證或未持有當地居住證、但在當地實際居住的,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填寫《長壽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提供相關材料。對于申請人具有本地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人的臨時救助申請。對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區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必要時也可先行受理并妥善解決。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2.主動發現受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發現并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應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民政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受理并給予救助。
(二)審核審批
1.調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村(居)委會協助下,組織調查人員(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通過信息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參加調查人員應在調查結束后,形成調查核實材料后交申請人簽字確認。必要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組織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2.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為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經辦人員、參與調查人員、轄區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負責人、駐村(居)干部等組成的臨時救助評審小組(不少于5人)。調查核實結束后,臨時救助評審小組應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核實情況進行全面評審,集體研究形成評審意見,由參加評審的評審小組成員簽字確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評審意見作出審核決定。
3.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擬審核給予和不給予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的相關信息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申報情況、調查核實情況和審核結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異議的,應再次核查。
4.審批。臨時救助資金審批實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審批與區民政局集中審批相結合”的方式:
(1)鎮(街道)直接審批。家庭或個人救助金額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審批,并及時報區民政局備案。
(2)區民政局集中審批。救助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和D類對象申請臨時救助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救助審核材料送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對需重點調查或有疑問、有舉報的,應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調查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將不予審批的書面理由及所有材料退回受理臨時救助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后,應按規定及時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4)協助調查。對申請臨時救助且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相互配合做好有關調查審核工作。
四、臨時救助方式
(一)發放救助金
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經審批后的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
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以及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轉介服務
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辦理;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以及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提供幫扶。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做到有人負責有人干事。要加強臨時救助制度的督促檢查,強化績效考核評價,做到臨時救助范圍、標準、程序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二)做好制度銜接。認真把握臨時救助制度與“救急難”、扶貧、教育、慈善等其他專項救助的關系,加強各項救助制度銜接配套,發揮社會救助的綜合效應,形成臨時救助與慈善事業及其他社會救助各有側重、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確保各項社會救助政策落到實處。加強臨時救助與低保制度的銜接,將臨時救助補助資金與城鄉低保、特困供養補助資金整合為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統籌使用和管理。
(三)嚴格責任追究。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以及在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要追回其騙取資金,并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壽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長壽府辦發〔2015〕1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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