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讀
一、政策目的
為貫徹落實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發〔2015〕16號)和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渝民發〔2017〕60號)精神,進一步明確救助對象分類、規范救助標準,強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決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
二、明確臨時救助對象分類
具有本市戶籍或實際居住生活在本市境內的居民,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均可申請臨時救助。根據家庭收入狀況和自救能力,將救助對象分為四類:
A類:特困人員、孤兒;
B類: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類: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鄉低保標準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個人;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或個人。
D類:其他家庭或個人。
三、明確臨時救助標準
(一)醫療困難臨時救助
申請時,1年內因家庭成員或個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導致醫療支出過大,在獲得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仍難以維持,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暫無自救能力的,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類人員自付費用(指扣除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家庭或個人承擔的費用,下同)達到300元,超過部分按90%的救助,封頂線不得超過50000元;B類家庭或個人自付費用達到3000元,超過部分按40%的救助,封頂線不得超過40000元;C類家庭或個人自付費用達到20000元,超過部分按30%給予救助,封頂線不得超過30000元;D類家庭或個人自付費用達到30000萬元,超過部分按2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封頂線不得超過20000元。
2.長期維持基本醫療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A、B類家庭或個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患者本人不超過12個月的救助;C類家庭或個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患者本人不超過6個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災(傷)害臨時救助
因家庭或個人遭受重特大災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災害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且難以為繼,需特別救助的。
1.意外傷害救助。家庭或者個人遭遇意外人身傷害負擔超過3萬元的給予2000元救助,造成重殘(一、二級殘疾)給予3000元救助,造成死亡的給予5000元救助。
2.突發性意外救助。火災導致的財產損失,根據損失來定,最高不超過5000元。
(三)就學困難臨時救助
家庭成員或個人接受非義務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且難以為繼的。視困難情形確定救助額度。
四、其他特殊情況救助
原則上一年內同一家庭(個人)以同一事由,給予一次臨時救助。在救助標準內,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三次。
五、審核審批
在村(居)委會提交申請,按法定程序經鎮、區審核審批后,確定救助金。在辦理中如需幫助可向工作人員提出。
六、執行要求
加強臨時救助督促檢查,公平公正做到救助資金給予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難家庭或個人。嚴格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附則
通知自印發后施行。2015年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關于印發<長壽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長壽府辦發〔2015〕144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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