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999J/2022-00065 | [ 發文字號 ] | 長財辦〔2022〕31號 |
| [ 主題分類 ] | 財政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財政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30 | [ 發布日期 ] | 2022-08-30 |
重慶市長壽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長壽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級有關部門,有關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筑牢農業生產風險屏障,助力鄉村振興,按照財政部和市財政局統一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們形成了《重慶市長壽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長壽區財政局
2022年8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長壽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筑牢農業生產風險屏障,助力鄉村振興,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1〕130號)、《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規〔2022〕5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保費補貼,是指中央、市級、區級財政對政府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開展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提供補貼。
本實施細則所稱承保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并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農業保險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實行財政支持、分級負責、預算約束、政策協同、績效導向、惠及農戶的原則。
第二章??補貼標準及范圍
第四條保費補貼資金支持的農業保險(以下簡稱補貼險種)標的為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以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明確的其他農產品。具體分為納入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范圍的保險品種(以下簡稱中央補貼險種),納入市級財政保費補貼范圍的保險品種(以下簡稱市級補貼險種)和區級地方自主險種。
第五條補貼險種。
(一)中央補貼險種。
1.種植業:稻谷、小麥、玉米、油菜、大豆、馬鈴薯、主糧作物(稻谷、玉米)制種等直接物化成本保險;
2.養殖業: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等生產成本保險;
3.林業:公益林、商品林等再植成本保險。
(二)市級補貼險種。
1.柑橘成本保險、生豬收益保險,以及稻谷、玉米、馬鈴薯完全成本補充保險;
2.區縣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每個區縣不超過5個險種;
3.根據我市農業產業發展重點,市財政局確定的其他險種。
(三)區級補貼險種。
1.一村一品產業發展保險;
2.根據我區農業產業發展特點,區財政確定的但未納入市級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險種。
第六條中央和市級補貼比例按照上級文件執行,實行動態調整。具體比例詳見下表。
表:補貼險種保費承擔比例表
|
險種 |
保費承擔比例 | |||
|
中央 |
市級 |
區級 |
農戶 | |
|
一、中央補貼險種 |
||||
|
種植業 |
45% |
30% |
10% |
15% |
|
養殖業(奶牛除外) |
50% |
20% |
10% |
20% |
|
公益林 |
50% |
30% |
20% |
- |
|
商品林 |
30% |
25% |
15% |
30% |
|
二、市級補貼險種 |
||||
|
柑橘成本保險 |
- |
50% |
20% |
30% |
|
生豬收益保險 |
- |
40% |
30% |
30% |
|
完全成本補充保險 |
- |
50% |
30% |
20% |
|
區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1:生態漁業保險 |
- |
40% |
30% |
30% |
|
區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2:柑橘收益保險 |
40% |
30% |
30% | |
|
區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3:蛋雞養殖保險 |
40% |
30% |
30% | |
|
區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4:雞蛋期貨保險 |
40% |
30% |
30% | |
|
區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5:長壽湖漁業保險 |
40% |
30% |
30% | |
|
三、區級補貼險種 |
||||
|
一村一品產業發展保險 |
100% |
|||
備注:納入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的產品根據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調整。鼓勵保險公司創新產品,新增區級險種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三章??保險水平及費率
第七條承保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定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嚴格控制經營成本,確保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
對納入財政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和費率,根據地域風險差異、歷史賠付情況、農產品價格等因素,在充分聽取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承保機構、農戶代表和財政部重慶監管局意見基礎上擬訂。以下作為參考,具體以承保機構向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為準。
|
表:補貼險種保險金額及費率情況表 | |||
|
單位:元/畝、元/頭 | |||
|
險種 |
保險金額 |
費率 |
保費 |
|
一、中央補貼險種 |
|||
|
(一)種植業 |
|||
|
1.稻谷 |
600 |
6% |
36 |
|
2.小麥 |
600 |
6% |
36 |
|
3.玉米 |
600 |
6% |
36 |
|
4.油菜 |
600 |
5% |
30 |
|
5.大豆 |
500 |
5% |
25 |
|
6.馬鈴薯 |
600 |
5% |
30 |
|
7.稻谷制種 |
2000 |
8% |
160 |
|
8.玉米制種 |
2000 |
8% |
160 |
|
(二)養殖業 |
|||
|
9.能繁母豬 |
2000 |
6% |
120 |
|
10.育肥豬 |
1000 |
6% |
60 |
|
11.奶牛 |
15000 |
5% |
750 |
|
(三)林業 |
|||
|
12.公益林 |
800 |
1.25‰ |
1 |
|
13.商品林 |
800 |
3‰ |
2.4 |
|
二、市級補貼險種 |
|||
|
14.柑橘成本保險 |
1000 |
2% |
20 |
|
15.生豬收益保險 |
1400 |
5.5% |
77 |
|
16.稻谷完全成本補充保險 |
500 |
2.7% |
13.5 |
|
17.玉米完全成本補充保險 |
500 |
2.7% |
13.5 |
|
18.馬鈴薯完全成本補充保險 |
640 |
4% |
25.6 |
|
19.生態漁業保險 |
4000 |
5% |
200 |
|
20.柑橘收益保險 |
2000 |
5% |
100 |
|
21.蛋雞養殖保險 |
20 |
6% |
1.2 |
|
22.雞蛋期貨保險 |
8000-10000 |
3.5-5% |
400 |
|
23.長壽湖漁業保險 |
800 |
3% |
24 |
|
三、區級補貼險種 |
|||
|
24.一村一品產業保險 |
1500-2000 |
5% |
75-100 |
第八條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涵蓋我區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鼠害、動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動物毀損等風險;同時可穩步探索將價格、產量、氣象等變動因素作為保險責任。
第九條鼓勵承保機構根據本地實際,不斷創新保險產品,區財政根據實際情況,可提供一定的補貼。
第十條承保機構應當合理設置補貼險種賠付標準,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不得設置絕對免賠,科學合理設置相對免賠。
第十一條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應當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單上應當載明農業保險標的位置和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及中央、市級、區級財政等各方承擔的保費比例及金額。其中,對市級補貼險種的保單不需單獨載明中央財政承擔比例,但需體現“在中央財政獎補政策支持下”等字樣。
第十二條承保機構參考中國農業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農業保險風險區劃和風險費率,逐步建立農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費率水平。
第四章??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區級財政將根據全年參保計劃,將本級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足額列入本級年度預算。
第十四條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據實結算。區級年初預算下達資金,在年末存在結余的,將統一收回區財政。
第十五條承保機構應加強對承保標的的核驗,對承保理賠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承保機構簽訂保單后,應當按季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街鎮等相關部門對補貼險種參保情況進行抽查,并對參保數量等基礎數據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區財政在審核保費補貼資金時,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承保機構提供對應業務的保單級數據。保單級數據和資金撥付申請資料由行業主管部門留存,且至少保存10年。保單級數據要做到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
第十七條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承保機構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后,原則上應在一個季度內完成審核和資金申請撥付工作,超過一個季度仍未提交到區財政的,應作書面說明。區財政將根據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按照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確保保費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年度終了時,全面、準確地向承保機構結算保費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每年1月初編制上年度農業保險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結算報告、當年保費補貼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金管理和使用、補貼標準及范圍、保險金額及費率、保障措施、生產成本收益數據和相關表格等(附件2)。區財政局匯總分析后報市財政局。
同時,區財政將會同有關部門,對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指標表(附件4)進行績效自評,并形成上年度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自評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項綜合績效評價指標完成情況、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和改進措施以及相關表格等。
第十九條行業主管部門、承保公司根據補貼險種的投保面積、投保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費補貼比例等情況,測算下一年度各級財政應當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填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附件3),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將加強和完善預算編制工作,于每年7月30日前形成正式文件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條區財政根據上年度投保情況,結合預算下達、資金撥付、市財政局審核結果等,與行業主管部門清理上年度保費補貼資金,同時及時下達當年保費補貼資金預算。
第五章??承保機構管理
第二十一條區財政根據中央、市級財政關于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做好補貼險種承保機構遴選、管理、考核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優勝劣汰的原則,依法依規確定符合條件的承保機構,承保機構要履行社會責任,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兼顧經濟效益,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將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等,將納入中央、市級、區級財政保費補貼范圍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險種,在市級遴選的承保機構確定名單中進行遴選,積極落實市財政局關于機構數量的規定。在滿足績效評價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機構應保持相對穩定,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條承保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逐年滾存,逐步建立應對農業大災風險的長效機制;同時,應于每年5月31日前將上年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報送區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承保機構不得引入保險中介機構為農戶與承保機構辦理補貼險種合同簽訂等有關事宜。保費及其補貼資金,不得用于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或傭金。
第二十五條承保機構應于每年1月初將上年度農業保險工作情況以正式文件報送區財政局。工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業務開展、工作舉措、機構網點建設、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等基本情況,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工作建議、下一步工作打算和相關表格(附件5)。
第二十六條承保機構可建立協保員管理制度,按流程設立、公示、聘請、培訓協保員,指導協保員開展相關工作。對街鎮及以上農業保險協辦業務的管理,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業保險工作費用管理使用的通知》(渝財金〔2021〕61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承保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做好補貼險種的承保、查勘、定損、理賠等工作,切實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承保機構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街鎮,做好政策的宣傳工作,做到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監管要求“五公開”,做到定損到戶、理賠到戶,不惜賠、不拖賠,確保農業保險工作公開透明。
第六章??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區財政將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對照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全面掌握農業保險有關情況,確保績效評價結果真實、全面、準確、有效。注重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評價結果與遴選承保機構等工作有機結合,提高業務操作規范性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第三十條區財政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按照《重慶市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渝財金〔2021〕74號)要求,每年對承保機構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得分與其承保資格相掛鉤。對在服務期限內連續兩年績效評價評定等次為“基本合格”或單次績效評價評定等次為“不合格”的,取消該承保機構在本轄區內剩余服務期限內的承保資格。其剩余服務期限內的承保業務,由區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在已遴選出的其它承保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區財政將建立健全保費補貼資金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聯合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自查保費補貼工作。對存在擠占、挪用保費補貼資金,及拖欠承保機構申請的,通過適當方式公開通報、督辦。
第三十二條區財政將會同有關部門、承保機構,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嚴防個人或單位(組織)虛構、虛增保險標的,以及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等各類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違法行為發生。
第三十三條對于有關部門、承保機構以任何方式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區財政將會同監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承保機構存在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還將視情況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一定年度財政補貼險種業務資格。
第三十四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對未納入本實施細則補貼險種政策支持范圍,但享有區級本級財政補貼支持的農業保險業務,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對納入本實施細則的補貼險種,承保機構已在2022年簽單生效的業務,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本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時,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若遇上級政策調整變化,以最新政策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附件1-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申請表.xlsx
附件2-1-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結算表.xlsx
附件2-2-區縣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情況表.xlsx
附件3-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xlsx
附件4-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指標表.xlsx
附件5-1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統計情況匯總表.xlsx
附件5-2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統計情況表-XX險種.xlsx
部門解讀:



